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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投资收益核算及信息披露探微

【摘  要】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产生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分别计入所有者权益和当期损益,本文通过实例分析了这种会计处理将带来多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指出,未实现和已实现投资收益在利润表中的披露也存在问题。最后,针对前述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未实现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本公积 盈余管理

除基于战略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外,我国上市公司以获利为目的参与证券市场进行短期投资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研究上市公司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未实现投资收益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投资进行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未处置的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的波动产生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而实际处置时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投资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分为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未实现的投资收益两类。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也会产生投资收益:成本法下实际取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是与现金流入基本一致的投资回报;而在权益法下,依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和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与现金流入相脱节的“虚”利润。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虽未实际收到但已经实现,并不属于我们所说的未实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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