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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履约义务法与我国经营租赁账务处理之比较


【摘  要】


【摘要】2010年8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租赁》征求意见稿。本文用示例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租赁》提出的履约义务法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经营租赁会计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租赁准则 履约义务法 经营租赁会计

   2010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租赁》征求意见稿(简称《租赁》)。对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租赁》取消了以租赁业务的传统分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为区分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而是采用了两种模型: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根据《租赁》第28、29条的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评估确定该租赁应采用履约义务法还是终止确认法进行会计处理。确定的依据是出租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包括预期租赁期或者租赁期满后,出租人预期有能力通过重新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取得重大回报)是否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如果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否则应当采用终止确认法。租赁开始日之后,出租人不应变更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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