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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索研究

摘要:国家可以先就发展比较迅速的金融业、高技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税收政策做一个总体的规划,并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不同情况因地因时制宜,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一、生产性服务业的界定及统计口径

  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 Industry)是指为生产服务的行业,与生活性服务业不同,生产性服务业服务的对象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企业、政府部门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最早由 Machlup 提出,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国外就开始了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迄今为止,国内外关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总而概之,生产性服务业是为三次产业的商品和服务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部门,也可称为“中间投入服务”。它提供一种中间投入服务,直接计入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投资成本,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服务业的最本质的特征。

  由于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延不清,计量和统计口径很难统一,不同国家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界定范围不一样。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有些服务业既可以满足生产需求也可以满足生活需求,同时具有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双重属性。在经济分析中,我们一般采取简化的办法,如果企业50%以上的服务产品是提供给制造业、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的,我们就认定它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范畴,如果企业50%以上的服务产品是为生活服务的,我们就认定它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的范畴。国际上普遍认为金融保险、工业设计、专业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服务和软件服务、租赁与商务服务、批发贸易、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邮电通讯、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广告、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构成生产性服务业的主体。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将金融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作为我国主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基于以上界定,为了便于数据的比较分析,本文有关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口径基本按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第三产业的分类为主,同时侧重于对主要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增加值及税收考量。

  二、江东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宁波市江东区“十二五”服务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以‘六大经济’为核心,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主要任务:围绕市级“三大中心”和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大力发展贸易会展、航运物流、金融服务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商贸等产业规模,努力将江东打造成为服务长三角、对接海内外的生产性服务业核心城区。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江东区实现从“服务立区”到“服务强区”转变的必由之路。从江东的优势和资源禀赋出发,大力发展以知识和信息密集为特征的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降低经济增长对资源投入的依赖,有利于优质税源的培育,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加快江东区都市经济的发展。目前发展现状基本情况为:

  (一)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税收贡献连年上升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江东区服务经济在全市确立领先发展格局,能级水平实现较快提升。到2010年底,服务业增加值增长8.6%,“十一五”期间平均增幅达到12%以上,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7.8%。服务业投资占全区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重从“十五”末的84.6%上升至99.1%,年均增长远远领先于服务业增加值增幅。2010年实现服务业税收36.98亿元,增长30.4%,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82.7%,比2006年提高8.9个百分点。其中,“六大经济”在“十一五”期间作为江东现代服务业的重点加以培育和发展,2010年“六大经济”实现税收11亿元,是2008年的1.5倍,占服务业税收比重达到29.7%,比2008年提高1.7个百分点。

  2012年,江东区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9.5亿元,增长8%,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税收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均超过80%。“六大经济”实现税收24.3亿元,增长21.3%,占服务业税收比重首次突破50%。 “六大经济”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生产性服务业核心城区建设稳步推进,有力拉动地方税收增长。

  (二)高端产业税收稳健增长,新兴产业比重较低,行业发展不够平衡

  随着江东区行政中心东移和“三大中心”运营,服务业结构在发展中逐步调整和优化,初步形成了以金融、物流、会展、中介、科技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为主要行业的功能比较齐备、技术水平比较先进的服务体系。分行业来看,金融业税收处于领跑地位,占服务业税收比重连续五年超20%。2012年,江东区区金融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00.8亿元,实现税收15.8亿元,占财政收入的26.1%,同比增收4.3亿元,增长37.8%。国际金融服务中心正式投用,加快了金融机构集聚速度。截至2013上半年,江东区各类金融机构达279家,汇聚全市三分之二以上银行法人机构和区域总部。金融业是江东区税收增长的重要引擎。

  除金融行业之外,其他生产性服务业无论是规模产量还是税收贡献度,都显示不足。例如生产性服务业中最具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它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公共服务为主体,不但可以使服务过程产生增值,而且可以产生服务的规模效应和各种服务相互融合的集聚效应,引起服务的大幅度增值,但是,江东区共有市级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3家,限上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足2%。该行业在江东区服务业税收占比非常小。(表1)

  表1:10年-11年江东区服务业分行业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0
2011

地方税收
占比
地方税收
占比

  第三产业
243353
81.94%
294909
81.66%

  其中:金融业
63057
25.91%
85866
29.1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004
2.06%
7953
2.70%

  批发零售业
18879
7.76%
22445
7.6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24
0.26%
840
0.28%

  租赁和商务服务
27489
11.30%
32812
11.13%

  房地产业
66967
27.52%
89911
30.49%

  住宿和餐饮业
12627
5.19%
16213
5.50%

  其他
48706
20.01%
38869
13.18%


  (三)规模能级有待提升,产业竞争能力不强,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在行业门类较齐全的同时,江东区服务业总体层次仍然不高,面临高位转型的困境,存量发展受宏观环境影响增长乏力,生产性服务业主导地位尚未完全确立。金融、会展、物流产业虽然发展快速,但缺乏有效的融合发展机制,产业能级有待提升;与制造业密切关联的国际商务、专业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规模仍然较小;高新技术产业起步迟,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知识密集型服务等高端服务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科技开发、技术转化等产前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功能亟待提高;文化创意等产业产出效益尚不明显,产业融合还有待深入;生产性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乘数倍增”效应不明显,对新型工业化的支撑力还不够强。

  另一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数量、知名服务品牌还不多,高端服务人才支撑不足,尤其是适应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处于“微笑曲线”两端的研发设计、商务中介、供应链管理、国际金融、大宗商品交易等高端服务业人才严重不足,发明专利产出较少,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量98件,仅占专利总量的6.4%。

  除了对服务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基于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现实,税收政策不到位成为制约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比如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 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缺乏针对高素质服务人才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同时也缺乏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所以,要想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地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解决好生产性服务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三、国外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经验

  (一)国外金融业税收政策

  1、国外对金融机构征收的流转税种大多为增值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基本免税法、部分免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法、加总法、毛利征税法五种。例如,OECD 大多数国家对于金融服务业的核心金融业务实行免税税收优惠,对保险、再保险和出口保险实行免税或零税率税收优惠属于基本免税法;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金融企业就其提供的免税金融服务可以实行购入进项税抵扣税收政策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法;以色列对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全额征收增值税属于加总法,阿根廷实行的是毛利息法,对毛利息征收增值税。

  2、国外对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扣除主要有特殊准备法和核销法两种。英、法、德、俄等国家对银行按规定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实行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减免优惠。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则采取核销法,即银行准备金不是在提取时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而是在实际核销时再进行减免,对已经核销又收回的准备金要重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点,前一种方法有利于银行及时提足呆账准备金,后一种方法可以提醒银行及时进行呆账核销。

  (二)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

  1、对物流服务按正常规定征收增值税是主流。实行增值税制模式比营业税、销售税更合理、科学。而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一般都实行零税率,以鼓励本国的产品和劳务出口。有些国家对适用零税率的范围适当放宽,以促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减免。

  2、物流企业原则上按一般企业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从鼓励物流业发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比流转税更为明显。韩国为了增加物流业投资,只要物流企业外商投资区内的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的,5年免交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只要物流企业自由经济贸易区和“企业新城开发区”的投资规模达到500万美元的,3 年免税所得税、2 年减半征收;马来西亚综合物流公司新成立或再投资新增的法定所得可以5年免交70%所得税;泰国对物流企业所得可以享受免征8年公司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新加坡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法国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通过事先的税收裁定方式,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

  (三)国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税收政策

  虽然印度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软件业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在印度政府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印度政府自1991年起,先后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多个软件技术园区。印度政府为了鼓励园区企业对外投资,加大软件产品出口,采取了各种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手段,其优惠政策包括:凡在软件园区注册的软件公司无论公司性质都可免交10年所得税,其他园内软件企业允许免除前8年中5年的所得税;对高科技园区内全部产品用于出口的软件企业免征其所得税;对印度19个邦软件产品进出口免税;园内企业进口电信基础设施免征关税;园区企业凡进口的软件设备免税而且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提折旧;外商投资有关互联网等信息服务业,可获100%控股自动核准。

  印度在软件业和信息技术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印度也从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比如,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及出口的软件产品赚取了大量外汇,仅为西方国家解决“千年虫”问题就获得30亿美元。同时,增加了国内就业,带动了消费。另外,吸引了全世界大量科技人才,刺激了印度教育产业的发展,带动了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印度的国际贸易地位;而且由于印度软件产业发展水平较高,也加快了其国防如核武器、导弹、航天技术和卫星技术等其它尖端技术的发展。

  (四)国外科技服务业税收政策

  1、韩国促进其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鼓励技术开发、鼓励技术成果转化两个方面。韩国经济迅速发展与其大力促进科技创新有很大关系,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也是功不可没。在韩国鼓励技术开发的税收政策中,“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备受瞩目。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相关企业可按其收入总额的 3%、4%、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年金,并可将其计入成本。在鼓励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的税收政策上,依据韩国的《租税特例限制法》,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范围包括: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对于转让给本国人的所得,给予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待遇。对于转让给外国人的所得,减免税率为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50%。

  2、美国给予科技服务业很多税收优惠。美国是世界上服务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与美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特别是科技服务业,美国政府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例如,私人公司和机构从事的科研开发活动所增加的经费可实行相当于新增值部分20%退税的永久性税收优惠;美国公司可以申请抵免研究开发费,纳税人还可以就符合条件的能源研究费用申请20%的税收抵免。

  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突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关于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多数是通知、意见、甚至是批复等形式,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因此首先要提高立法级次,将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尽快形成法律条文,不能上升为法律的要清理整顿,对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其次,出台一些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先就发展比较迅速的金融业、高技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税收政策做一个总体的规划,并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不同情况因地因时制宜,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推进营业税和增值税改革

  生产性服务业中的流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是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我国目前对多数生产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目前,国际上尤其是欧盟部分国家、新西兰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生产性服务业的各个行业都征收增值税,其中新西兰的对营业税的改革最为典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新西兰用增值税代替了税率档次繁多的营业税,统一征收货物与劳务税(增值税),并且实行单一税率。从理论上说,增值税应当覆盖到所有具有增值额的领域,将生产性服务业所有行业包括在内。

  (三)优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

  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相机抉择”的特征,往往被认为是暂时性的,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投资者会要求在税前资本收益率中再加上政策风险收益率,普通收益率投资项目就有可能被取消,因此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所起的作用会变得非常有限。由此看出,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由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逐渐转向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政策为主。对于现代物流业,可以对其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将物流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对于高新技术服务业,允许科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允许按照营业额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降低高新技术服务业技术开发的风险性。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税率优惠等直接优惠方式,采取相对“自动”税收激励措施,保持一种系统的、能够一以贯之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外包业务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

  外包业务可以使得企业通过将一些自身并不擅长的活动交给专业机构完成,自己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培养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生产性服务业的产生,本身就是制造业外包业务发展的结果,同时生产性服务业知识化、专业化的特征使得其更加需要发展外包业务。在苏州工业园区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显然,苏州工业园在吸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外包方面获得了先发优势。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境内外包业务以及离岸外包业务的发展,建议可以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生产性服务业外包的转包、分包业务应允许其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对生产性服务业离岸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五)加强对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本的税收支持力度

  生产性服务业中的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都是人才知识密集型行业,对劳动者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生产性服务业个人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相当少,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鼓励,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议一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对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可适当提高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标准。二是制定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比如对高技术服务业科技研发人员,政府应给予个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得到的额外收入免征一部分税额甚至是全部免征;对参与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奖励可视同一次性劳务收入而不是并入工资薪金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三是鼓励民间办学和社会捐资办学,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税前列支。

  作者:唐杏方 陈舜 张晨  单位:江东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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