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位于欧洲大陆西部,是一个具有集团政治特点的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有着强有力的控制权,高度集中的政治带来了很强的由中央控制经济的传统。据张红梅的一项研究成果,法国实施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这使得法国在其商法、税法、公司法中对会计问题作出了直接和详细的规定。由于法国会计强调为宏观经济服务,所以法国各种法律以及《会计总方案》是针对所有企业规定的。
法国在制定《会计总方案》时,明确了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促进更合理的制订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有助于解决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向公众报告财富分配的真实情况;尽量减少社会的误解;提供市场动向研究所需要的资料;促进健康的竞争;有助于发展公平的税收制度;便于股东、供货商和信贷资本的提供者做出满意的判断;有助于政府进行控制检验;清晰反映企业财务成果;有助于分析比较制造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国经济生活中,政府决策的集中度强,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的传统中,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倾向于满足债权人及税务当局的需要,尽管有欧盟指令的协调作用,大型上市公司强调信息披露应以股东为导向的影响,法国会计仍在很大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特色。如在法国稳健性的会计中因受税法的影响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的习惯,也不采用相关规定的计价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