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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乃大势所趋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理论论断,其实质就是让价值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汪宁眼中,以上短短的几行字揭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出台的重要现实意义。

经济转型升级呼唤“护航卫士”
在汪宁看来,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资产评估制度的本质属性。价值规律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所遵循的基本规律,资产评估所体现的评价功能,正是价值规律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恰恰与资产评估制度的本质属性相契合。
对于资产评估行业未来的发展走向而言,这是制度层面上的根本性和长期性利好。
“资产评估作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具,在服务于 ‘五位一体’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汪宁分析说,当然,全面深化改革在为行业带来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认为,这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作为社会征信体系的一分子,政府、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对资产评估在经济活动中的公信力给予更高的期望,要求评估行业更加注重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市场经济的根基是现代产权制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经济领域的改革,必须要以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为前提。作为日趋“人格化”的产权人,资产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和使用方将更加关注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从而为资产交易双方理性确定资产交易价格、保障产权有序流转找到价值尺度。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对资产评估服务质量的内生性需求将会显著增强。
第三,全面深化改革大大拓展了资产评估的市场领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多领域、多层次的改革,对于资产评估行业来说,都是新兴和潜在的市场。这对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资产评估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快人才建设、专业建设、市场建设,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

从立法过程看资产评估法之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立法正在进行中。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秘书长曹邑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过程也处处体现出资产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对于立法过程,他如数家珍。
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05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论证了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式启动了评估立法程序。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开始了资产评估法的组织起草工作。经各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参与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此后,全 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2013年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要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制定资产评估法等法律。在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2014年立法计划中,资产评估法被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在曹邑平看来,从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过程不难看出亮点:一是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立法的重要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如何规范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等都有着深刻、清醒的认识,并组织了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审议等工作。二是资产评估立法是大势所趋,审时度势十分重要。资产评估行业之立法大势就在于势在必行、势在必成。其根源就在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在于填补评估行业无法可依的历史空白,在于为评估行业今后科学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打造行业“宪法”
汪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整个评估行业的 “宪法”,既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也是市场各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法律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团体利益。资产评估行业是市场经济的自发产物,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业亟待法律层面的规范,以推动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双刃剑,其在确立评估行业法律地位的同时,也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评估行业要以法律为准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健全法制体系。行业希望通过评估立法,既填补经济法领域的一大空白,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法律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的实施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又对整个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统领和协调有关部门规章中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体现评估立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现行“五部门六专业”的多资格共存、多部门共管形成的管理体制,造成了专业分割、市场分割,评估机构难以突破阻碍规模化、多元化发展的诸多掣肘。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本身就是改革。改革能够建立高效的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减少行政 管理成本,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行业的市场活力,促进评估市场走向统一、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和评估行业转型升级。
三是确立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定地位。行业希望通过立法明确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以及监管各方在资产评估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界定各法律主体的权、责、利和行为规范,为资产评估在经济社会中顺畅地发挥其功能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强化评估行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提出,资产评估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责任主体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委托人、行业管理部门和自律组织。草案还提出各类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要遵循对等原则,同时规定评估机构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等。这些对评估执业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其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使评估行业依法执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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