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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权溢价计算及会计处理

流通权溢价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现象,其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格局。“同股不同权”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补偿,不是流通股股东买卖股票损失的补偿,而是非流通股要取得流通权必须支付的溢价。
作者首先介绍了上市公司流通权溢价的四种方法:1.总市值不变法,即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总市值不发生变化,股权分置仅仅是公司总市值的重新分配;2.超额发行市盈率法,将股权分置市场的股票发行市盈率与完全流通市场的发行市盈率相比较,以前者超出后者的超额市盈率作为计算流通权价值的依据;3.期权价值法,将非流通股东获得的流通权看作一系列以净资产为执行价值的看涨期权;4.合理股价法,通过估计全流通以后的合理股价,以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失为依据计算流通权价值。接下来,作者分析了这几种方法各自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然后作者介绍了流通权溢价的会计核算:1.会计处理理念。非流通股要取得流通权必须以支付对价的形式给与流通权溢价的补偿。股权分置改革财务会计处理的焦点是对价的会计处理。关于对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观点,“对价费用化”和“对价资本化”。我国采用“对价资本化”处理理念;2.会计科目设置。无论是权证方式还是非权证方式,非流通股股东都需要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全新的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的价值;3.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账务处理。
(张开第整理自《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7年第3期,作者:杨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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