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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回顾与展望

本文回顾了会计制度规范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规定,指出不同规定所依据的三种理论观点,即损益观、权益观、损益和权益结合观,最后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涉外企业会计制度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年1月1日-1992年6月30日施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施行)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都采取了损益观,区别在于前者是一次计入损益,而后者是分期计入损益。
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方面,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施行)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采取损益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施行),针对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采取损益观,分期计入损益;对于其他股权投资,采取的是损益和权益结合观。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方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区分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将二者合而为一,将股权投资差额分期转入投资损益。2003年3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正,对其他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采取损益和权益结合观。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作了革新。总的来说,引用了公允价值,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采取了权益观和收益观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的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区分为企业合并(准则要求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方式之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进行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区分为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分别进行处理。
(乔运锋整理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1期,作者:胡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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