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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上市公司要在财务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如实披露。这也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的方式粉饰报表、操纵利润也起到抑制作用。
中西方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美国、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非经常项目的界定的基本标准是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以及发生频率;中国会计准则对其的界定为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相关但是没有直接关系,并对正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相对而言,我国的准则要宽松一些,让上市公司有一定操作的余地。
从披露形式上看,美英是在损益表里单独列示非常项目税后利得和损失等;而在我国损益表中则没有明确将非经常损益予以单独列示。尽管我国证监会已经开始逐步规范个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但在实践中,我国上市银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披露普遍过于模糊笼统,只是简单照搬利润表中相关科目的数据;2.披露口径不统一。银行在操作时仍有理解上的差异;3.披露格式与内容不规范,让信息使用者费解并产生怀疑。
为了规范上市银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作者提出四点建议:1.由于金融行业在会计核算上与其他行业差异较大,银行对非经常性损益在理解上仍有偏差,建议单独针对金融企业的情况对某些条款做出解释;2.在考虑决策者的需要和“成本收益原则”的基础上,规范对非经常损益的披露形式;3.在难以采用原则导向时,可根据实际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补充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做出明确说明;4.监管机构要加强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并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媒体、投资者等其他主体的监督作用。
(唐大鹏整理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1期,作者:赵鸣凤 田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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