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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会计核算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11 年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降低小企业财务调整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本人觉得《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也存在一些不甚合理之处,故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确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也就是说,《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确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不同的,后三者的确定标准均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应该说,以竣工决算为标准,是1993 年颁发的原行业会计制度当中的规定,具有很大的人为调节性和随意性。《企业会计制度》、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确定标准弥补了原行业会计制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会计利润的人为调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上的一个进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与税法一致,重新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确定为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如《小企业会计准则》仅仅为了与税法保持一致,而导致可能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本人认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还是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比较合理。


二、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企业会计制度》、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对汇兑收益均是在“财务费用”科目中作为减项来核算的,与之对应的是汇兑损失作为财务费用的增项来核算,如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科目中的核算。但《小企业会计准则》单独将汇兑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来核算,与广大财务工作者的原有思维和习惯不太一致,其恰当性值得考虑。另外,很多企业账面上既有外币债权,又有外币债务,加之汇率上下波动频繁,这样就会增加企业准确区分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具体金额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务核算的工作量和复杂性。实务中,如果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都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每月一般只计算出汇兑损益的具体净额列入财务费用就可以了。因此,本人认为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还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较为合理,能够体现出会计核算简单又合理的精神。

三、长期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长期债券(或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所列相关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或股权)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或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或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上述规定是对长期债券(或股权) 投资持有期间发生减值而言的,如处置长期债券(或股权)投资时发生了损失,则是计入投资收益。这样就造成同是投资损失,但核算损失的具体科目不同。如此规定意义不大,反而增加了小企业投资损失核算的复杂性。本人认为,无论是持有期间发生的投资损失还是处置时候发生的投资损失,都统一在“投资收益”科目中核算较为合理。


四、现金流量表未能单独反映减资款退回《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较多简化,其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比,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删除了“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一内容。对于小企业减资退回投资者的现金原来可以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而现在的小企业现金流量表中已找不到较为对应的行次来填列了。实务中,小企业减资退回投资者的现金一般以负数反映在“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中,但这与经营、投资和筹资等三项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金额(非收支净额)一般不会出现负数这一原则相违背。所以,本人认为小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应该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增加“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一内容,以便合理反映小企业减资退回投资者的现金流量情况。

作者:高燕 单位: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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