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相比,作了重大改进。本文在扼要说明新旧准则差异的基础上,介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新准则的十个突出特点:
1.重构质量控制框架。新准则框架在逻辑上比原准则更加清晰和合理。
2.推行全面业务控制。原准则只谈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新准则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导所有业务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第二个层次是针对各类业务而制定的质量控制准则。
3.确立双重控制目标。不仅要看业务过程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还要看业务报告的出具是否恰当。
4.强调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并重。原准则忽视了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新准则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主任会计师对事务所整个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6.强化系统控制理念。新准则规定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接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7.重视质量文化建设。今后质量文化将是事务所质量控制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
8.贯彻人本管理原则。新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把人员作为社会人和经济人,切实解决好他们的业绩评价、晋升和薪酬问题。人力资源是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关键是人事管理。
9.树立循环控制思想。新准则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控制圈。
10.采用分类控制方法。新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复核八项内容,除此之外,可根据情况考虑复核其部分或全部事项。
(王莉整理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1期,作者:张龙平 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