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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保险基层财务工作“营改增”后的变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国务院会议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根据 “营改增”扩围的工作部署,金融保险业将于2015年年底前实施,按目前进展形势看,保险业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基层财务而言,实施“营改增”不单是税种、税率的变化,将改变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带来发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收缴纳等一些操作方面的新问题,财务处理稍有不慎,将产生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比较

(1)征收方法的比较

项目营业税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计税法(一般纳税人)

计税原理含税收入*税率不含税收入*征收率针对增值额(收入减支出的增值部分)计税,收入和支出项目均对增值税额产生影响,支出项目须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额。

计税公式营业税及附加= (保险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5.6%,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不含税保险业务收入+不含税其他业务收入)*征收率,征收率为3%;

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1.12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不含税保险业务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各项支出*进项税率,按不同行业适用的税率分为6%、11%和17%三档,收入和支出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

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1.12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不含税保险业务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各项支出*进项税率,按不同行业适用的税率分为6%、11%和17%三档,收入和支出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

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1.12

从征收方法看,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含营业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前者属于价内税,后者属于价外税。

(2)实例比较

假设A企业提供一项服务没有成本,取得收入100元,B企业接受A企业的服务后向某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取得收入150元。

营业税:A企业缴纳营业税=1005.6%=5.6元

B企业缴纳营业税=1505.6%=8.4元

合计征收营业税14元;

增值税:假定增值税税率6%

A企业缴纳增值税税=100÷(1+6%)6%=5.66元

B企业缴纳营业税=150÷(1+6%)6% - 5.66=2.83元

合计征收增值税8.49元。

通过比较可看出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和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特点。

二、“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基层财务工作带来的变化

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公司在营业税制下,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核算;“营改增”在资产和劳务的采购方面、专、兼业代理手续费发票的获取方面、赔付成本的支付等方面均需进行增值税的核算,税款的核算更加明细化,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对财产保险公司基层财务人员专业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对财产保险基层财务工作带来的变化主要有:

(一)核算变化

实施“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体系将产生巨大的变化,相关收入、赔付成本、费用成本、购置资产等各经营环节的会计核算上,均应按“价税分离”的原则,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行核算。会计核算上,从按账载保费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其缴纳的核算,转变到日常经营环节实时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及按期缴纳的核算。税款的核算将占据会计核算人员日常核算的主要事项。

同时,因收入及赔付成本采用价税分离原则进行核算,若实施“营改增”前后,在收取或支付相同的价款的前提下,账载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将降低,同时,首日费用的计算上应扣除税款,受账载保费收入和首日费用的下降,将对分出保费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产生重大影响;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是否应参照赔付支出“价税分离”的原则给予分别计提,其计提涉及到的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将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现有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大量列支的宣传品,在增值税制的实务操作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有别于营业税制下的核算,在增值税制下,视同销售行为将要求基层财务人员加强购进实物的管理,分别根据用途、发放对象等情况区别给予核算。

(二)指标变化

对于财产保险基层公司,主要关注的核心指标分别是保费收入、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及净利润。

假定实施“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交易的含税价不变,即交易收取或支付的现金流不变;相关渠道销售、理赔方式和费用结构假设维持不变。按照凭票抵扣进项的一般计税法和6%的增至税率测算。受价税分离影响,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账载收入和支出金额均以不含税价列示,增值税制下的损益类科目金额均比营业税制下的金额降低,上述相关核心指标将呈现以下变化:一是保费收入降低。由于保费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在保单定价不变、收取客户保费的现金流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必然降低;二是综合费用率下降。“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下降幅度大于已赚保费的下降幅度。三是综合赔付率预计上升。现有的理赔运行模式,获取的可抵扣进项税专票少,致使综合赔款下降的幅度小于已赚保费下降幅度,综合赔付率呈现上升。四是净利润高低与增值税管理密切相关。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对固定;而增值税制下,公司实际税负与保费收入直接相关的销项税和获取的可抵扣进项税相关,增值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进而影响经营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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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变化

1.票据管理变化

开具票据方面,在营业税制下,开票对象为所有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客户),不区分接受方纳税资格;“营改增”后,开具的专用发票须经接受方认证通过才有效,对方不认证或认证不通过,原开具的专用发票无效,需作废重开。为了保证开具发票的有效性,应根据接受方纳税资格开具发票。接受方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取票据方面,在营业税制下,取得的发票合法真实,可税前列支,发票有效;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质上是属于代收代付项目。收取发票时,应区别开票主体的纳税资格,对于非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与营业税制下收取的发票无异;对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可抵扣进项税,同时,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税务水平。

2.财务管理变化

(1)收入的变化

假定客户购买相同保障的财产保险支付的价款一致。营业税制下,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账载保费收入与收取的价款一致;增值税制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会计核算上,增设“销项税”,计入账载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部分,账载保费收入将低于收取的价款;同时,出于税务筹划因素,销售模式上将减少赠送礼品等行为,销售折扣直接采用明折的方式,也将直接降低保费收入。而首日费用的计算相应扣除税金。账载保费收入及首日费用的下降,将对分出保费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已赚保费。

(2)成本的变化

①赔付成本核算

赔付支出的核算上将增设“进项税”,账载赔付支出将低于实际支付的赔付成本;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上将相应按实施“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计提,而相关计提涉及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将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同时,一定程度上将改变现有小额案件无须提高票据和部分案件通融赔付等理赔行为。

②费用成本核算

费用成本主要指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人力成本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不含折旧、摊销)。费用成本的核算将应分别根据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票,给予差异化核算。对于可取得专票的,在核算上,应进行价税分离,将税款计入“进项税”;对于无法取得专票的,直接计入对应的费用成本科目。而因增值税涉及刑法,违法成本高,一定程度上将遏制现有虚假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及虚挂中介的行为,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将大幅提高。

(三)税务管理变化

在营业税制下,税负主要与保费收入相关,流转税的筹划相对简单;而在增值税制下,税负不仅与保费收入相关,更销售过程的获取成本、理赔模式等直接相关,增值税的管理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基层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还是销售人员都应当提高税务意识;财产保险基层公司应重视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的优化与完善,借助流通环节针对代理对象加强销售模式管理、加强4S店等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对税负进行转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作者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宋达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的研究》,财经纵横,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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