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五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