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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经验

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面临化石能源消耗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为了应对环境的挑战,在过去几十年,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成功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更离不开绿色金融政策及体制建设的有力支撑。
一、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
1.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对所投污染项目的法律责任。1980年,美国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可能需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经营、生产或废弃物处置而造成污染,或者对污染的设施有所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贷方责任,且是严格、连带和溯及既往的。
2.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其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是一个联合国发起,由全球主要投资者组织的国际框架,目标是实现并向全球正式推出责任投资原则。截至2013年4月,全球共有超过1200家机构投资者参与,管理资产超过35万亿美元。该框架强调了投资者需要在投资过程中考虑环境、社会以及公司治理等元素。
3.在信用评级中引入环境因素。银行和信用评级公司评定企业和主权信用风险时考虑环境因素是一个新的趋势。巴克莱银行有专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系统,涉及贷款部门、内部评级部门、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部门和声誉委员会。一般的贷款只涉及贷款部门和内部评级部门,但如果借款企业被认为有潜在的环境风险,则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部门会介入并给出指导意见。如果有重大风险可能影响银行的声誉,则声誉委员会将做出最高决策。对每个项目的评估都需经过评估流程,如果贷款获批,则项目执行/建造过程中公司也必须遵循环境政策规定,这些要求将写入贷款合同。
4.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符合绿色社会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国际上通常需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内容通常包括:企业正运行何种项目、投资对环境产生了或可能产生何种影响、企业为减少这些影响所做出的努力、企业在环保科技领域的投入等。英国在环境成本披露方面较为领先,原因在于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于 1992年起就已实施了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表彰制度。丹麦、瑞典、荷兰以及挪威等其它欧盟国家也已在2000年之前强制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日本环境省2003年的《环境报告书指导方针》是日本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成本会计指标和环境信息的指南。加拿大政府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对全国的企业(上市和非上市)都要求披露,企业必须做污染预防计划(该计划书同时也是企业贷款评估的重要依据)。污染预防计划书摘要送交环境部,由政府通过媒体和网络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但由于没有强制性,2012年沪深两市只有644家公司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仅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6%。
5.构建绿色机构投资者网络。国际上已有众多机构投资者组成的各种网络,基于这些网络形成了有关绿色投资的社会责任协议,以推动在投资决策程序中引入环境因素、督促被投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6.建立对项目环境成本(外部性)的量化和评估体系。所有推动绿色金融的政策措施,需要以对产业、企业和产品的生产消费活动外部性的量化为基础,否则就难以确定政策的最优力度。具体来说,需要首先量化每一类生产和消费活动所产生(减少的)污染,然后设计相应的财政、金融和其他政策将其内生化。政策的实施效果也需要量化评估。国际上已有一些实用的量化方法。英国Trucost公司提出了“自然资本负债”的概念。例如,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消耗、垃圾生成都是对“自然资本”的侵蚀。该公司建立环境模型并结合专家测算,量化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风险。量化结果不仅包括“自然资本”变化,也可以直接换算为经济价值以供投资者参考。该公司已收集超过4500家上市公司的“自然资本负债”年度数据,合作方包括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
二、财政激励政策的实施
绿色产业往往具有风险高、回报低等特点,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度不高,因此,西方国家多采用财政激励方式撬动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1.政府提供绿色贷款贴息。德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参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国有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并不隶属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环境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起了决定性支持作用。该行专门设立了“KFW环保贷款项目”“KFW能源效率项目”“KFW能源资金中转计划”等,贷款多由联邦政府进行贴息。
2.政府提供绿色贷款担保。英国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的研究文件中提到:政府并非决定每个中小企业能否获得融资的最佳人员。因此,政府必须推动私人部门做出投融资决策。同时,英国政府采用“贷款担保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环保类中小企业。在确定最终担保比例和还款的过程中,企业的环境影响被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
3.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是较为有效的经济补贴手段,政府提供给清洁能源企业、团体或个人投资者一个长期保证购买其产出的价格,让投资者可以得到较好的回报。因为投资回报率是影响市场成长的重要因素。价格补贴成为运用市场调节力量,快速而有效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手段。目前,国际上有超过50个国家使用价格补贴,期限通常为10-25年。
国际上,价格补贴在太阳能行业使用最为普遍。例如,德国在2000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案》对新装设的太阳能系统规定每度电0.35到0.5欧元的电价回购标准,太阳能发电系统只要连接上全国配电网路,就享有20年的固定价格收购保证,并允许太阳能电力公司将额外成本平均分摊给所有用户。在政策引导下,太阳能在德国发电总量的比重从2003年前不足0.1%上升到2012年的5.3%,而用户的额外平均成本仅为每度电0.036欧元(2012年)。
4.政府采购。欧盟明确倡导绿色公共采购,鼓励成员国政府签订绿色合同,采购的绿色产品占比应达50%以上。主要的绿色产品有:节能计算机、再生材料桌椅、电动或混合动力车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欧洲政府采购高达每年2万亿欧元,极大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美国于2005年颁布《联邦采购规则:可持续采购》,以推动绿色采购。美国各级联邦政府总计建造或使用了超过50万幢绿色节能建筑。美国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加州政府通过绿色采购政策,不仅推动了环保产业的需求,而且产生了正面的溢出效应,激发了私人部门对绿色产品的购买。我国通过政府采购推广绿色产品的做法刚刚开始,典型的做法是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
5.对绿色债券免税。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有价证券的收益必须计入投资者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为吸引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部分国家对绿色债券免缴收入所得税。以美国为例,2013年马萨诸塞成为第一个自主发行免税绿色债券的州政府,债券发行所得资金将直接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司债方面,国会于2004年通过了总额达20亿美元的免税债券计划,参加计划的免税债券必须是致力于推广新能源的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债券投资者可以豁免联邦所得税。
6.财政出资建立绿色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2012-2013年年报指出,该年度绿色投资银行直接投资达6.35亿英镑,社会第三方投资共16.3亿英镑,相当于每投资1英镑撬动近3英镑私人资金,在个别项目中比例高达1:9。政府作为项目的启动者,对私人资本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隐性担保,提高了私人投资者的预期回报或降低了预期风险;同时,由于政府提供了项目的前期评估和准备,降低了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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