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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绿色金融体系该从何处着手

绿色金融,对全球而言算不上一个新鲜事物,但对中国来说,它依旧年轻。未来还需从法律制度、政策扶持、发展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等多个方面着手加快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
一、加强绿色金融的立法、执法与监管
一是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框架。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来应参照“赤道原则”和国际银行的普遍做法,制定并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交易市场的业务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信息披露等进行硬性约束,转变绿色金融产品的自愿性,促使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确保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构建多层级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透明的企业环境污染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开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各部委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对于非金融企业,全程监督并适时披露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的相关重要信息,同时,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处置的执法力度。对于金融企业,对绿色金融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加强环保部门与“一行三会”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民间NGO组织、舆论媒体等第三方监督职能,打造“纵向监管、横向监督”的多层级监管体系。
二、加大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扶持力度
绿色金融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需要政府公共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介入,也需要政府给与一定的政策扶持。
一是可组建政策性绿色银行,注册资金可部分来自政府公共资金投入、也可动用部分外汇储备注资或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机构投资者等处筹集。
二是可成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可通过设立环境税或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划拨、或向央行申请再贷款等方式筹集。通过对绿色企业产品开发进行直接投资,或用投资控股的方式,对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渗透,促进这些企业加强对节能技术与绿色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
四是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引导和撬动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绿色投资与绿色产业领域。
三、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目前已有的鼓励绿色信贷的规定和政策意见许多还停留在原则层面,实际操作仍未到位。这些绿色信贷政策主要针对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贷款,却较少提到为环保行业或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贷款等措施。赤道原则尚未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及。
未来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信贷业务,需要在提升其促进绿色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的同时,通过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一是允许银行发行绿色债券,以为绿色贷款提供较长期限、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二是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境违法企业的资金支持,引导银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产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
三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并以“赤道原则”的国际规范为依据,制定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对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银行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定、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PSL)、存贷比监管以及贷款风险权重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从而调动并确保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四是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专门的绿色金融的事业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目前,我国赤道银行只有兴业银行一家,未来可鼓励更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成为赤道银行。
四、积极发展绿色直接融资
绿色债券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来筹集发展资金。可以考虑通过对债券投资人免除所得税等方式,来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绿色债券的界定和发行规则制定上,监管部门应加快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或指引。加快推行绿色评级制度,绿色评级好的企业和项目可降低融资成本,绿色评级差的则会提高融资成本。通过绿色评级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到绿色行业,减少对污染型的投资。
发行股票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审查”机制,加快推动具有较高环境标准公司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审批程序。明确绿色产业和企业的认定标准,简化绿色企业IPO审核程序,对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项目,可优先考虑上市融资,或适度放宽其股票发行资格限制,建立环保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新三板绿色企业优先开展专板试点。可提高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及IPO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灵活性,适度放宽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绿色企业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比例。
五、稳步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鼓励绿色金融创新
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有潜力在可持续能源、绿色科技等方面领导世界。但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缺乏全国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在碳金融服务上国内金融机构参与不足,缺乏碳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国家发改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按照发改委的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4-2016年,前期准备阶段。二是2016-2019年,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阶段。三是2019年以后,全国碳市场快速运转阶段,届时全国碳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在温室气体减排中承担核心作用。未来应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在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配额和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在发展碳市场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研究推进碳期权期货、绿色金融租赁、节能环保资产证券化、与碳资产相关的理财、信托和基金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等。鼓励绿色保险的创新,拓展绿色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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