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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核算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 号,以下简称 253 号
文),中央财政将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奖补资金” ),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
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中央企业按照 253 号文开展有关工作, 在收到专项奖补资
金时,应暂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
工作并经核查清算后,按照财政部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其
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
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按缴回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
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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