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日起,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是《办法》的主旨和亮点。
《办法》指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并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办法》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办法》还要求中央高校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