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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与界定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对注册会计师业务重新进行了界定。新准则突出了对鉴证业务的规范,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更重要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拓展的法律体现,也是审计功能拓展的事实证明。
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全球范围来看,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新准则的出台不仅是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重新界定,更是顺应现实的需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的原因:受托经济责任内容的拓展是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的根本原因;市场需求的变化是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的直接原因;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是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的外在动力;注册会计师的自身优势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重要保证。通过以上各方面分析,可见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有其必然性,其中,受托经济责任内容的拓展是其业务范围拓展的理论渊源。
其次,分析了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界定与分析。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进而详细阐述分析了鉴证业务和相关业务的区别,最大区别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提供保证,指出,注册会计师在鉴证业务中提供保证,使得其在鉴证业务中承担的责任明显大于在相关服务中承担的责任;然后,又分析了各类鉴证业务之间的区别,指出各类鉴证业务的不同保证程度是鉴证业务内部进行区分的关键,其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属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威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水平既可以为有限保证,也可以为合理保证,需视具体业务来确定。
(张燕整理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2期,作者:陈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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