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我们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用指南)。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要求计提折旧。这一做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不利于建立价值补偿机制,不利于准确反映政府资产价值信息和完整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信息,也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不够重视,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201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的医院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除要求医院 “实提”折旧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均采用“虚提”方式计提折旧(即为了满足收付实现制核算需要,在确认当期累计折旧的同时,冲减固定资产基金,而不是确认成本费用),也明确要求“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时至今日,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除了对医院和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规定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今尚未明确,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能力或动力自行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因此使得这些单位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无所适从,导致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规定在实践中未得到全面有效实施。近年来,很多事业单位因内部成本管理的需要,积极建议财政部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予以明确;审计部门在部门决算审计时,也多次建议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统一规定,以提高决算信息质量;各地财政部门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中,也强烈呼吁财政部统一制定有关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此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多次建议财政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制定统一的折旧年限,以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参照执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大改革举措,《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
2015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明确引入了“费用”要素,为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奠定了基础。2016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出了统一规定,客观上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标准体系。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是对政府会计固定资产准则的重要补充,这不仅为政府各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提供政策依据,更有利于政府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信息的可比,进一步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我们拟以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的形式,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奠定核算基础。
自2016年3月份起,我们组成课题组开始着手研究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在系统梳理和比较现行相关法规制度对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主要分类和折旧年限状况。依据实地调查及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发展现实需要,我们研究了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原则,提出了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建议。经过反复讨论,于10月份形成了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草案,并于11月上旬在小范围内征求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说明
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二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时点。
1. 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在制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充分考虑政府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分类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由于固定资产准则对土地、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不要求提取折旧,因此目前仅需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装具等四类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确定折旧年限。
(2)充分考虑现行相关法规对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所做的规定及要求,合理借鉴吸收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有明确规定,此外我国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也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也有具体规定。对于现行已有的有关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及要求,只要存在合理性,则尽可能予以借鉴吸收,以减少固定资产准则的执行成本。
(3)充分考虑其他国家对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所做的相关规定,参照确定我国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国际上其他国家同样是依据政府固定资产的物理寿命、经济寿命以及技术寿命来确定折旧年限,但主要参照企业同类资产的折旧年限标准确定政府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理论依据相同,且固定资产分类相近,国际上其他国家政府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可以作为确定我国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参考。
(4)充分考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及其折旧的复杂性,尤其是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折旧信息需求及应用程度的客观差异,按照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要求,除专用设备外,仅对政府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出规定。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遵循政府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前提下,经财政部批准可以结合其固定资产管理特点对折旧年限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2.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时点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均要求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这一规定主要沿袭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做法。随着会计信息化不断普及,部分专家认为这一做法已经不合时宜,纷纷建议对此予以修订。考虑到政府会计领域(除医院外)目前尚未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会因政策变更而影响相关历史数据,因此我们拟改变政府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点,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
三、征求意见的问题
1.您是否同意我们在制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时所遵循的原则?如果不同意,有何意见和建议?
2.您是否同意应用指南中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果不同意,有何意见和建议?
3.您是否同意应用指南中关于政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点的规定?如果不同意,有何意见和建议?
4.您对政府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还有哪些补充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钢结构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简易房 不低于8
房屋及附属设施 不低于8
构筑物 不低于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5
办公设备 不低于5
车辆 不低于10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5
机械设备 不低于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5
仪器仪表 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10--15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15
核工业专用设备 10--15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10--15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15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5--10
邮政专用设备 5--1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5--10
公安专用设备 5--10
水工机械 10--15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15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15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15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0
体育设备 5--10
娱乐设备 5--10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用具及装具 不低于5
(二)省级以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遵循《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所在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