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房地产建筑财务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税缴纳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税缴纳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一、未及时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1、风险疑点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房产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的风险
1、风险疑点
房屋不可分割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中的风险
1、风险疑点
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未准确计算的风险
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四、部分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1、风险疑点
企业因对部分房产理解错误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