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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期刊字数要求

评定标准:正高级统计师须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 并掌握统计专业软件,国内外统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研究 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工作制度;在国 家或自治区统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地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预测,并提出有重要价 值的改革意见;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公 开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具有 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中、高级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 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 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等有 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并取得副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 — 3 —


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以上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 企业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统计专业 工作 5 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组织制定市级以上统计方法 制度、统计调查方案 3 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 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5 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 3 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 5 次 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 统计成果类书籍 5 本以上。 五、主持制定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 2 项以上国 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 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 5 位参与者,省级课题为前 3 位参与者。 六、主持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近 3 年 每年主持 1 次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 告会等重大活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4 —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 2 项以上 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1 项以上奖项。 二、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 人 1 次以上或被评为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2 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评为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 评为先进工作者 1 次以上。
三、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 得较好效果,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 2 次以上或市(厅)级先 进个人 3 次以上的奖励。
四、作为主要骨干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国家专业评比获 三等奖以上 1 篇以上或全区专业评比获二等奖以上 3 篇以上。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 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统计专业课 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 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2 次(或 4 次)以上,具有
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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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企 业改制、重组方案,实施效果显著。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 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 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2 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 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 2 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 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 材 2 部以上。 三、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第一作者至少 1 篇),以及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 业论文 4 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 2 篇)。 四、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国内专 业期刊上发表统计及相近专业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发 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 6 —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 体等称号。
三、获得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奖励(限前 3 名)。 四、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 以上重大课题 2 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 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并按规定 程序送评。
二、由自治区职改办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 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统计 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自治区统计系列职 改办负责全区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申报正高 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 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统计 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 — 7 —


上”含“称职”。
(二) “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
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负责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全 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三) “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 培训等具体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或主编、主要执笔人及数据资 料收集编辑者(限作者前 3 名)。
(四) “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 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五) “大中型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执行。
(六) “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
业刊物; “中文核心期刊 ” :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 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CSSCI)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社科评价研究中心《中 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列出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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