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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统计师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及论文著作要求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统计专业软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 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 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 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 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统计、实 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 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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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等有 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获得 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 7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工作 8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 11 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 10 —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试成 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在成绩有效期内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 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省级 1 项或市(厅)级两项、 县级 3 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过市级以 上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统计组织的统计 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省级 1 项以上或市级 2 项 以上的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主持 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 3 项统计调查。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全区统计数据汇编等 统计资料 2 本以上;或市级同类统计资料 3 本以上;或县级机构、 — 11 —


企事业单位、同级本行业(部门)内同类统计资料 4 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 1 项以上或 主持完成市(厅)下达的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机构、企事业 单位 3 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 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或 统计人员岗位专业知识的培训,系统地讲授一门统计专业大专以 上水平课程。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 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 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 1 项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 1 项以上;个人被市(厅)级 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2 次以上。 县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三等奖 1 项以上 或县(处)级二等奖 2 项以上的奖励;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1 次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制定市(厅)级以上或县级机构、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或可操
作性而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或推广。 — 12 —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 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级 1 项以上或县 (处)级 2 项以上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 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 2 本以上,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果。
五、作为主要骨干的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 (部)级三等奖 1 项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 1 项以上奖励 或县(处)级一等奖 1 项以上奖励;获得上一级以上党委、政府 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批示 1 篇以上。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 分析,研究成果和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 3 次以上,取得较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 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 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 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 1 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 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 1 部以上。 — 13 —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统 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 文 1 篇以上,以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 1 篇 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 文 1 篇以上,以及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 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五、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 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 5 篇以上。 六、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工作单位上一级统计部门门户网 站或内部网站或本部门、本行业门户网站上发表统计论文、统计 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 8 篇以上。 七、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专业刊物上发表统计论文 2 篇以上或在国外 SSCI 期刊上发表统计论文 1 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骨干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统计工作或参 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 2 项以上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国家级 — 14 —


三等奖 1 项以上的奖励;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 二、撰写的统计论文、分析报告被评为市(厅)级一等奖或 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的优秀论文奖 2 项以上。
三、在统计业务岗位上获全区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2 次, 或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 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 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 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其他 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 后按新规定执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统计系列职改 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 含“称职”。
2.“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 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负责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全面 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3.“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培
训等具体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人前 3 名;或主编、主要执笔人及数 — 15 —



据资料收集编辑者(限作者前 5 名)。 4. “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 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5.“大中型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执行。 6. “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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