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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农业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期刊篇数要求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系统扎实
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国
内外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
能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指导农村农业经济创
新发展;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农村发
展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能力;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
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成果显著;有较强的洞察、
分析“三农”工作问题、总结农业农村发展经验的能力;有培养
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研究、
咨询、指导、服务与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 2 —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自治区级申报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市、县级申报人
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乡(镇)级申报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
学历;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视同县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一、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专业硕士)并取得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含双学士)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 5 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
(五)在乡镇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3 —

8 年以上。
二、取得非本评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农业、畜牧、水
产、林业、经济系列除外)的人员,除符合学历、资历条件规定
要求外,其从事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工作必须 满 3 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
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中专 毕业,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 4 —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或科研(调 研)课题 2 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 政策起草拟定 2 项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 施方案、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等 3 项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国家或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 问题、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或专项问题调查 2 项以上者。
五、负责或参与较大规模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主持或参与从事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专 项工作 2 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人员,获得市(厅)级成果奖励二等奖 1 项以 上;县以下单位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 1 项以
上。
二、作为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 展项目或重点调研课题 2 项以上,通过验收(评价),并取得显著
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 5 —

三、主持或参与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民增收、农村集体
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成
效明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奖
励。
四、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农村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实施方
案、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等,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采纳。
五、主持或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政策、措施或
专项问题调查研究,或开展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咨询服
务,提出或提供的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被县以上党
委、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应用。
六、主持或参与涉农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在生产组织
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提
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
七、主持或参与编制完成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并被立项实施 2 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申报人员,出版或参与编写(编译)本专业或相 关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其中第一作者 2 篇),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第 — 6 —

一作者)。 二、县级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三、乡镇申报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 者)以上,并撰写有较高水平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 查报告等 1 篇以上。
四、农业企业(含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在省级以 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涉
农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企业经营案例或重大项目的立 项研究报告等 1 篇以上。
五、市、县申报人员,在市(厅)级以上培训班使用的由本 人主要撰写的专业水平较高的 5 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公
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独著论文 3 篇以上(不含增刊)。 二、市以上申报人员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励二等奖 1 项以 上;县级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 乡级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
三、被评为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四、农业企业申报人员,主持或参与大中型农业企业经营管 — 7 —

理工作,连续三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成
绩显著。
五、在农业农村经济指导工作中具有重大创新,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经验和发展模式,能有效地促
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增收显著。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
料者,可申报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
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
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
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
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条件中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主
要负责人)。
(四)“主要编著”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 — 8 —



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并已取得 ISSN 或 CN 刊号。
(六)县级是指县级市、县及市辖区。
(七)市级是指设区市。
(八)本评审条件成果奖励包括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国
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技术标准奖、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政府决策咨询奖。
(九)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
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
研究性学术文章。
(十一)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 专业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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