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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学历资历工作业绩论文发表条件要求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最 新经济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 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创新意识 强,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较高, 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著作或论文;具备指导、培养下 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 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10 —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 术工作 2 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 术工作 4 年以上。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 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四、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 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六、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 11 —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 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并 形成研究报告。 三、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 经济政策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 单位经济管理工作连续 2 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小型 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 3 年以上。
五、作为业务骨干从事经济工作连续 5 年以上。 — 12 —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 经济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 2 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 奖以上。 二、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市 (厅)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 1 项以上或市(厅) 级重点课题 2 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 2 项以上市(厅)级行业规划、 重要经济政策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发 布实施。 六、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 100 强榜单,或连续 3 年排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 间,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产规模、
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 3 项以上主要 — 13 —


指标取得明显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八、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 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 等 3 项以上主要指标连续 3 年持续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 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 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 理工作期间,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 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一、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 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 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十二、作为业务骨干从事经济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取得 突出的工作业绩,或为单位 (部门)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做出较 大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 作 1 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培训教 — 14 —


材 1 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 文 2 篇以上。 四、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 文 1 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1 篇以上或在 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 文 1 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三)围绕本地区、本 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 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 3 篇以上,成果得到上级 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六、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 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以及围 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 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 1 篇以上, 成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 15 —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经 济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经 济项目 1 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 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 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 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执行。 (四)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 100 强:由广西企业与企 业家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 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 或相关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 列。 (七)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 济类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 — 16 —




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 CN 和 ISSN 刊号。手册、论文集、 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八)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 “以 下”均含本级(数)。如: 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九)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 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 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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