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及相关建议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课题组[课题主持人:毛俊平,课题组成员:翁拥军、胡巍、张立、忻路轩、汤镇]
[摘要]银行体系天生存在风险,在某种意义上,银行就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是银行永恒的话题。不良资产则是银行经营的附属物,不良资产不一定因风险管理欠缺而产生,但风险管理欠缺一定会加大不良资产的损失,从而影响银行整体经营状况。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率都呈高企态势,而不良资产化解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也逐渐显现,导致不良资产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型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出发,识别、分析不良资产处置的各类风险并提出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通过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创新手段的运用,以及新资本协议下对担保品准入机制、评估机制、管理机制的探索,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质效,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全行战略的目标。
【关键词】新形势 银行 不良资产 风险管理 建议
一、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服务全行战略之直接贡献利润
每一笔不良贷款都提取了相应的贷款减值准备,每一笔不良贷款的回收都伴随着相应贷款减值准备的回拨。在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作为营业支出的组成部分,是营业收入的减项,而资产减值损失是本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本年回拨两个会计科目金额之差。因此,本年回拨的增加会减少资产减值损失,从而直接增加营业利润,这便是不良资产处置为全行贡献利润的原理所在。
据四大国有银行公布的年报显示,2013年-2015年期间,本年回拨科目金额分别为1944.91亿元、3343.69亿元及3254.44亿元,占当年营业利润的比重在18.72%-30%之间,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在24.09%-38.95%之间。三年来,不良资产处置为全行直接贡献利润累计达8543.04亿元,不良资产处置部门是全行名副其实的利润中心。
(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服务全行战略之满足监管要求
综合国际国内监管改革的举措来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对于满足监管要求的战略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减轻资本补充压力
(1)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成为常态,尤其是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面临1%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的计算公式,k=Max[0,(LGD-BEEL)],RWA=k*12.5*EAD,其中违约损失率(LGD)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预期损失率(BEEL)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率的最大估计值;违约风险暴露(EAD)包括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及费用。由于违约损失率应考虑商业银行自身处置和清收能力对贷款回收的影响,因此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的提高有助于降低违约损失率。同时,不良资产的化解意味着违约风险暴露的降低,这两者有效降低了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节约了满足监管要求所需的资本。
(2)减轻资本补充压力
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使得非预期损失下降,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所需的经济资本便会下降,从而减轻了监管资本的补充压力。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处置回收率,降低违约损失率。
2.减轻资产减值损失对利润的冲抵
根据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的监管要求,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计提更多的资产减值准备,直接影响银行当期的利润规模。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银行业竞争加剧,资产定价压力进一步加大,净息差水平进一步收窄的情况下,多渠道拓宽利润空间对于提升银行盈利水平尤为重要。因此,积极、主动、高效地化解不良资产,减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极具重要意义。
(三)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服务全行战略之优化风险治理机制和流程,扩大风险管理对象
根据监管要求,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要贯穿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体系中,即银行风险管理应当渗透到各个操作环节和各项业务过程中,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及人员。全面风险管理不仅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且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银行监管和风险监控方面的必然要求。
不良资产处置作为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其风险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银行资产质量和安全。因此,新形势下巴塞尔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理应包括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这一重要环节,也只有构建起了有效运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机制,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才能进一步得到强化并付诸实施。
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分析
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不仅有历史上遗留的难点,更有新形势下凸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困难重重,一旦对不良资产处置可能面临的风险不加以防范、控制,则不仅不能维护银行的资产安全,不良资产的沉淀更可能造成银行资本的损失。因此,如何有效识别并控制、规避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各种风险就成为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的关键。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六大类,分别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信用风险分析
1.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或不愿意按照与银行事先约定的处置方案、还款计划履行偿债义务等行为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
2.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1 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号 主要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1 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不足 内因: 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恶化
外因:宏观经济下行、行业周期低谷、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
2 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偿债意愿不足 内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信用观念淡薄,恶意利用隐匿或转移财产等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外因: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失信成本低
3.案例
借款人A公司以经营家电产品为主,2004年8月,XX行为A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半年,用于采购空调,由B公司提供担保。承兑汇票到期后,A公司拒不归还欠款,擅自将货物销售回款挪作他用,致使2005年2月在XX行的承兑发生垫款。同年3月,XX行对A公司及B公司提起诉讼,同年12月通过法院执行收回部分承兑垫款本金,剩余垫款金额未能收回,最终造成银行部分授信损失。
(二)市场风险分析
1.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
2.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2 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号 主要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1 汇率发生不利波动带来账面损失或实际损失 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及银行表内外业务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
2 股票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带来账面损失或实际损失 证券市场行情低迷、个股价格走低等因素
3 商品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带来账面损失或实际损失 拟处置商品自身瑕疵、市场交易不活跃、买方议价能力强等因素
3.案例
2005年10月,XX行对S公司发放了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五年,用于项目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2006年初,其最大股东、保证人H公司资金链断裂,2008年2月法院裁定批准H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XX行作为其担保债权人参与了破产分配,获得了部分现金受偿,并获得了H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为XX行提存让渡的该公司股票。在处置H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二级市场股价大幅波动,H公司股价自2008年7月的7.15元持续下跌至最终处置时不足4元,该笔不良资产长期未获受偿。
(三)操作风险分析
1.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主要指IT系统)以及外部事件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
2.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3 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号 主要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1 不良资产处置时机、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的确定不合理,不具备最优性 不良资产处置缺乏标准化的决策模型、定价模型,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判断不合理等
2 授信档案丢失或毁损 不良资产处置人员主观疏忽、技能不足或缺乏良好的职业操守
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抵质押物、抵债资产等进行价值维护
未在诉讼时效内对借款人或相关债务人提起诉讼
未向法院等外部门提供债权资料或申报债权造成部分或全部债权丧失
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时,未履职尽责,未全面掌握借款人或相关债务人信息或擅自放弃部分债权等
与借款人或相关债务人串通,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事实,挪用不良资产处置回收款
3 IT系统无法提供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与事实不符 IT系统维护不及时、不准确
4 政府干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 政府从维护其自身利益出发,损害债权人利益
5 委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等不尽职,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
3.案例
2000年,XX行将C公司不良贷款本金、表外科目利息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表内科目利息因受规模限制未能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对C公司进行了电话、上门催收,但未以适当形式送达书面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错失了债权受偿的机会。
(四)法律风险分析
1.定义[按照我行风险种类划分,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本文考虑到不良资产处置中法律风险较为常见,为详细阐述法律风险,将其单列。]
法律风险是指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保障不力或银行内部制订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存在法律瑕疵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等法律事件,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
2.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4 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号 主要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1 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 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立法滞后,相关规章制度未及时更新完善
2 不良资产处置诉讼案件执行难,司法保障不力 司法地方化与强地方政府体制,银行承担地方政府维稳成本
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恶意阻扰,违法成本低
3 不良资产处置中不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过户环节税费负担重,且面临多次缴纳
4 不良资产处置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法律瑕疵 合同、协议等未经银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5 诉讼管辖法院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尺度不同 原告(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住所地不同
3.案例
借款人韩某在XX行个人住房贷款125万元形成不良,XX行向N市X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以及XX行对韩某抵押给XX行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韩某在外还有其他债务,抵押给XX行的房产已经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
由于韩某在XX行申请的是按揭贷款,借款时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只能在房产局办理手续。在以往的诉讼案件中,N市各区法院均判决银行对预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本案诉讼中XX行了解到,X法院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银行所主张的预抵押实质是预告登记,而非抵押权,在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之前XX行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先前已经将某国有银行的一个相似案件做出了驳回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旦X法院做出驳回XX行优先受偿权请求的判决,将导致未来XX行凭借此判决书向第一顺序查封的F法院主张房产优先受偿权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且XX行查封顺序在后,不良资产面临极大风险。XX行被迫先行撤诉,随后向房产第一顺序查封的F法院递交了韩某在XX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申请F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支持XX行的优先受偿权。由于F法院支持预抵押的优先受偿,故XX行债权在F法院处置完该房产后全额受偿,从而避免了X法院做出不利判决后XX行不良资产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分析
1.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不良资产处置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现金回收或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现金回收的成本较高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
2.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5 流动性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号 主要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1 抵债资产、抵质押物等无法在较短时间内变现或变现成本较高 办理以物抵债或选择抵质押物时未充分估计后续变现难度
管理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抵债资产、抵质押物残损
抵债资产、抵质押物等存在权属不明、欠缴税费等瑕疵
缺乏交易活跃的市场(含经济周期因素)
政府干预等
2 不良资产处置回收期长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制定的还款期限过长
3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未落实,资金回收未实现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缺乏可行性
出现不利于方案落实的主客观因素(包括前述各类风险的形成原因等)
3.案例
Q公司在XX行有不良贷款200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XX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Q公司资产及保证人(Q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在上海及无锡的共四套房产,但该四套房产均属按揭购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Q公司的有关资产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了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法院提出由包括XX行在内的八名债权人以物抵债,以抽签方式决定各债权人选择Q公司财产的次序。按抽得序号,排号在前的先行自主选择,所选物品按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抵债,超出自身债权金额的补还现金。
XX行如果不接受以物抵债,将丧失可能受偿的机会,如果接受以物抵债,则很可能因为未能抽得第一号签而无法获得相对容易变现的空调和办公用品,如果因抽得序号靠后获得较难处置的抵债资产,后续将面临较大的变现损失。经过分析,XX行认为保证人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查封的四套房产虽属按揭购房,但仍可以用来还债。因此,XX行未接受以物抵债,而是继续加大对查封房产的处置力度,最终全额收回了Q公司不良贷款本息。
(六)声誉风险分析
1.定义
声誉风险是指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不当行为导致利益相关方(包括客户、交易对手、股东、投资人、监管机构、公众等)对银行产生负面评价的风险。
2.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6 声誉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号 主要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1 不良资产处置造成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公众上访或闹事 特定情境下银行利益与企业、职工、公众利益的冲突
2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违规或不当之处被监管机构公开批评或处以行政处罚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未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来开展
3.案例
借款人在XX行贷款1000万元,由企业职工以自有房产作抵押。贷款形成不良后,借款人申请还本免息,并解除对职工房产的抵押。XX行未同意,拟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由于借款人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均成为低保户,且抵押房产为唯一房产,法院不予拍卖。同时,企业职工聚众围堵XX行营业场所和政府机关,并宣称若银行不解押,今后将继续围堵。最终,由政府出资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本金,XX行解除了房产抵押。
三、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创新手段的运用
(一)新形势下法律救济5R法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法律救济5R法的概念
当前形势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压力陡升,迫切需要创新处置手段来提升处置效果,而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囿于本身的局限性,无法充分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鉴于此,本文特提出法律救济5R法的概念,以期加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能力。简言之,法律救济5R法包括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的使用。
2.不安抗辩权
(1)定义
不安抗辩权,通常可理解为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将来有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时,先履行一方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平衡双方利益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该项权利分别予以如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回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B银行已全额发放贷款,到期日为6月30日;A公司向C银行申请借款500万元,C银行与A公司约定8月1日发放贷款500万元。6月30日,B银行对A公司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借款出现逾期,故B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还款,并通过诉讼保全查封A公司房产设备等财产。此时C银行对于尚未发放贷款500万元。
该案例中,A公司与C银行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先履行一方C银行得知A公司在他行贷款逾期,并被查封起诉,故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一方A公司将来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C银行在尚未发放贷款之前,可运用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前期必须先通知A公司,要求增加担保,若后期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C银行可解除合同。
3.代位权
(1)定义
代位权,通常理解为当债务人不积极主动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该项权利予以如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到期未归还并已形成逾期贷款。B银行了解到C公司欠A公司100万货款,到期也未归还,且A公司一直没有主张。基于上述情况,B银行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A公司与B银行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A公司未归还B银行贷款的情况。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后,B银行可以以代位权形式向C公司主张100万债权,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该案例中,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合法,且贷款已到期,A公司仍未履行,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损害到B银行利益。因此B银行首先向法院起诉,必须经过诉讼确认后行使代位权。对于A公司而言,B银行已着手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后,不得对该行为加以阻碍。对于C公司而言,无论是A公司还是B银行行使权利,其法律地位和利息均无影响。
4.抵销权
(1)定义
抵销权是指当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到期债务时,任何一方主张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等额内相抵销而消灭的权利。
抵销权种类一般分三类:
(ⅰ)法定抵销
这是抵消的典型形式,也是主要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的成立条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须具有交互性;③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须为相同;④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ⅱ)约定抵销
主要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使互相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相互抵销。对此,《合同法》第一百条予以明确规定,该条充分体现尊重双方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原则。
(ⅲ)破产抵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同时合同中约定“如果贷款无法到期归还,银行可从存款人账户中扣款还贷”。后续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归还,并已形成逾期贷款。此时A公司开立在B银行的存款账户收到一笔C公司支付的货款1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B银行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要对其账户货款进行扣划以行使抵销权,通知送达到A公司后即可行使该项权利。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法定抵销,B银行在行使抵销权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B银行的贷款债权必须已到期且未受偿,只有银行的债权到期,但A公司未及时偿还时,B银行才能行使抵销权;②A公司在B银行有合法有效的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数量可能会变化,但只要账户中有可以清偿贷款的资金,B银行就可以主张抵销;③B银行抵销权行使需要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B银行应当将行使抵销权的通知送达A公司。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A公司就可以发生抵销的效力,而无需A公司的同意。但如果B银行与A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A公司逾期还款的情况下B银行有权直接划扣A公司在B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中的剩余款项而无需通知,则该约定优先;④由于A公司对自身的存款账户具有专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因此B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如果贷款无法到期归还,银行可从存款人账户中扣款还贷”,以此作为行使抵销权的合法依据。
5.撤销权
(1)定义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该项权利予以如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积极行为;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2)案例分析
B银行于2013年8月向A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约定2014年7月到期归还。2014年3月,甲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乙(甲与乙为父女关系)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对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的80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乙个人。后来A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连续数月拖欠银行利息,且贷款到期后亦未归还。贷后管理中,B银行了解到甲无偿转让资产、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经分析认为,客观上甲行为严重影响A公司偿债能力,A公司的财产因甲的行为受到直接影响,使A公司财产积极减少,对B银行债权实现造成困难,且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期间;主观上甲明知A公司有大额债务仍无偿转让财产,明显具有恶意。所以B银行于2014年9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资产转让行为自始无效,乙应当将接受的800万元债权返还A公司。
该案例中,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为双方行为,即A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涉及两方,故B银行在提起诉讼时,须以A公司和乙两者作为被告。另一方面,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了种种条件,若A公司无偿转让债权,未对B银行造成损害,或乙作为受让人不知道A公司与B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则B银行希望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来保护其权益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
6.解除权
(1)定义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依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下列五种:
(ⅰ)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ⅱ)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ⅲ)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如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ⅳ)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ⅴ)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时,该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货到付款,同时合同条款约定了“只要A公司逾期交货,B公司即可以解除合同”条款,后到了7月2日,A公司仍未向B公司交付货物,B公司以A公司逾期交付货物为理由,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
该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已有明确约定,因此该约定一旦触发,B公司便可不必与A公司协商,也不必经过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在实际操作中,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对通知的形式,相关法律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新形势下抵质押品创新管理办法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中的运用——以新资本协议为视角
1.新资本协议下合格抵质押品的定义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对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商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应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且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3)满足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存在有效处置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5)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清算或处置。
表7 初级内评法下合格抵质押品范围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初级内评法押品范围
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 1.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2.黄金;
3.银行存单;
4.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5.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6.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7.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8.其他国家或地区主权以及由该国或地区监管当局认定为主权的公共企业所发行的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其他机构发行的B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评级在A-3/P-3及以上的短期债务工具;
9.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债券:
(1)银行发行;
(2)交易所交易;
(3)具有优先债务的性质;
(4)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5)虽没有外部评级,但发行人发行的同一级别债券外部评级为BBB-或A-3/P-3及以上。
10.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及可转换债券;
11.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
12.投资于以上股票或债券的可转让基金份额,且基金应每天公开报价。
应收账款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务应收账款:
1.销售产生的债权;
2.出租产生的债权;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与证券化、从属参与或信用衍生工具相关的应收账款。
抵质押品 商用和居住用房地产 1.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商用房、居民住房,不含工业用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设商用房或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之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符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认定和管理要求的抵质押品。
2.传统抵质押品管理风险分析
(1)押品的准入标准设立不严
新资本协议主要关注的是押品权属的合法性以及公开市场上的流动性,要求抵押品必须能够合法设立抵质押权、能够办理抵质押登记、能够在处置时按合理的市场价格顺利变现。尤其是在初级内评法框架下,合格的抵质押品仅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经银监会认定符合上述要求的抵质押品。然而,当前银行业内的押品管理办法,多数只是规定了可以接受的抵押物、质押物类型,缺乏对合格押品的更明确要求;且80%以上为各类房地产押品(包括工业厂房、特殊建筑物等初级内评法以外的押品类型),流动性较差,市场间交易并不频繁,导致前期评估价值跟后期的实际处置价值有较大差异,形成授信损失。
案例:2008年2月,A公司以第三人所有的100亩异地综合用地作抵押,向X行申请授信3000万元,申报授信时该地块评估价为7000万元(70万元/亩),抵押率50%,设定抵押权利值3500万元。此后,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病故以及外部经营环境恶化等原因,A公司经营出现困境,直至无力偿还贷款,于2009年5月进入抵押物处置环节。然而,此时却发现此地块存在:①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缴清的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折合20万元/亩)中尚有15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取得该宗土地实际仅支付了500万元的出让金;②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均未确定,完成林地规划与确定容积率还须另外缴纳800-1000万元费用。如此不利的限制性条件,X行与当地县政府多次协商未果,该地块也一再流拍只能进入以物抵债环节。
(2)押品的价值评估机制存在缺陷
目前,国内银行的押品价值评估一般以外部中介机构(如资产、房地产、土地等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部分国有股份制银行等也开始探索培养内部评估师来审核外部评估报告,乃至最终以内部评估取代外部评估的模式。但是,外部机构评估时难免会受到借款人、抵押人甚至是银行方面业务部门的干涉,有时很难做到公平、客观;而银行内部评估岗位对人员从业经历和专业素质都有一定要求,培养周期相对较长,适合岗位需求的人员数量较少,难以满足日益提高的押品价值评估要求。
案例:2007年7月,B公司以第三人所有的150亩异地某县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为抵押向Y行申请授信,经业务部门实地勘察后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估单价为31万/亩,对应总价4650万元。然而在B公司出现不良后的资产处置工作中,该地国土资源部门主动与Y行沟通,称此地块抵押时地价仅为3万/亩,目前也仅有10万/亩左右。Y行后续组织专人再次前往某县进行详细调查,发现该县为国家级生态农业县,工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业园区内未形成集聚效应,目前工业用地成交价格普遍在9万元/亩-12万元/亩之间。最终该土地仅以6.8万元/亩拍卖成交,导致Y行遭受较大损失。
(3)与借款人行业风险未能形成错配
银行常规抵押品与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之间仍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如房地产开发贷款、物业经营类贷款等都是以贷款投放所形成的在建工程或房地产为抵押,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也多以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大型生产线等)做抵押或项目收费权做质押,钢贸、有色金属贸易等则以存货、仓单、提单质押为主。而一旦上述授信项目自身陷入困境,往往同时也伴随着固定资产或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下行等不利信号,造成押品与授信项目实质上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如近年来沿海银行叙做的船舶预付款保函等业务,就受到国际航运市场下行的严重影响,大量抵押船舶变现价值远低于几年前的造价成本),处置时往往面临较大损失。
(4)押品处置变现环节难度较大
当前司法实践中,银行抵押权虽名义上合法有效,但实际行使并不顺利。由于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内部授信流程客观较繁杂,风险响应机制涉及的环节较多,很难及时对抵押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经常落后于民间债权人,形成被动局面。且司法执行的程序过长,市场潜在买受人对抵押品处置信息的不了解,也影响了押品的变现能力。同时,租赁权、法定优先受偿款、税款等抵押品瑕疵,也对其回收造成较大影响。
案例:Z行授信客户D公司申请授信,由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07年1月。后该公司授信发生不良,Z行于2009年10月启动抵押物处置流程时,了解到2006年2月5日抵押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2006年2月15日到2026年2月15日,且租金一次性付清。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先于抵押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租赁至2026年,且租金的一次性付清更使得买受人无法从该房地产上获取正常收益,给Z行的抵押物处置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3.新资本协议下押品创新管理办法助力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的构想
(1)确定合格押品的准入标准及估值规范
建立清晰的抵质押品接受标准,以物权法、担保法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行政规章为依托,重点确保抵质押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外部中介机构和内部评估相结合的抵押品价值评估体系,既借助外部机构的信息和渠道,又发挥内部评估的独立和客观,双管齐下保证押品价值评估的审慎性,并以此为基础对各类押品设置合理的抵押率。
(2)建立全流程押品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应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杠杆性管理作用,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纲领,努力形成对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船舶、应收账款等全品种押品的“贷前核查—贷前评估—抵押登记—权证领取—贷后核查—处置退出”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对抵质押风险的精细化管理。押品管理部门应注重收集在清收处置和现场核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抵押权瑕疵问题,结合案例通报、现场培训、送教上门等形式,及时向行内各层级授信人员传导房地产押品处置案例及相关风险,有效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控制能力。
(3)开发动态监控和收集风险缓释效用的统一管理系统
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系统优势,建立统一的押品管理信息系统,除了对押品数量、价值、状态、权属等常规信息进行记录外,还应持续收集抵押品变现回收的数据和损失的风险案例,为日后应用高级内评法自主确定合格的抵押品范围提供良好的数据基础。
(4)推动贷后重估机制在信贷决策中的应用
强化对抵押品的贷后动态监控,重点关注抵押品实物(如新建、改建、迁建、拆除等)及价值变化情况,结合押品价值额度、行业不良率、企业内部评级、信用等级等确立差异化的重估频率。当抵押品价值下降和实物灭失时,及时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品价值、追加担保或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确保贷款存续期内抵押足值有效。
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管理相关建议
(一)不良资产处置风险防范措施
1.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1)化解信息不对称。综合运用核心银行系统信息、金融同业信息、外部信息等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合理确定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既要提高处置回收率,又要促进和保障方案的履行,降低再次发生信用风险事件的概率。
(2)提供缓释工具。在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时,要求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银行能够立即执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2.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1)参照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风险进行监控、预警和分析,有效控制市场风险敞口,合理设置市场交易止损点。
(2)利用合同保护条款覆盖或抵补市场风险。例如,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支付币种及兑换汇率,或在确定支付对价时充分估计市场行情的不利变动等情形,将市场风险转嫁出去,尽量避免由银行承担市场风险。
(3)加强对外汇、证券及其他商品市场的研究,分析价格走势,合理选择交易时机。
3.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1)继续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内部程序,优化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甄选机制、审议机制和决策机制,对处置方案的最优性或最适性进行更充分的论证。例如,设计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评分卡,将预计处置回收率、处置回收时间、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意愿、方案可操作性、政府干预等因素作为评分指标,设置评分标准,给可供选择的若干处置方案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即为最优或最适处置方案。
(2)建立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制,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明确责任人,并将操作风险管理目标与个人绩效挂钩,严堵操作风险疏漏点。
(3)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人员职业操守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既构筑坚实的道德底线,又打造过硬的业务本领。
(4)优化升级现有不良资产IT系统,确保能实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不良资产信息。
(5)提高对外部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和判断的能力,避免过度依赖外部信息的倾向。
4.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尺度和判例的调查了解,采取最有利的方式应对和处理诉讼案件。
(2)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本需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3)对银行既有制度进行更新完善,对创新型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加以制度规范和保护。
5.流动性风险防范措施
(1)审慎办理以物抵债,确需办理以物抵债的,应优先选择易于变现且变现损失小的抵债资产,并做好抵债资产的价值维护,制定合理的变现方案。
(2)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时,应尽量压缩处置回收期,如缩短还款期限等,避免回收期过长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提高资金回笼速度。同时,要综合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避免由于方案难以落实而导致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现金回收。
6.声誉风险防范措施
(1)权衡多方利益,综合考虑银行、债务人、职工、政府、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诉求,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时不采取过激方式,必要时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2)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依法合规开展,符合监管机构要求,避免违规事件发生。
(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相关建议
1.加强信用经济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控制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与信用经济建设密不可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规避信用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加强信用经济建设。信用经济建设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需要环境的营造、观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管理配套措施。只有以道德和利益杠杆为基础的自律机制和以法律和制度为核心的他律规范共同发挥作用的时候,才能建成符合现代发展方向的信用经济。
(1)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的建立对于增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防范失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征信系统涵盖的范围有限,建议将税务、环保、各类收费等违约信息也一并纳入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的集合,有效扩大征信系统狩猎范围;同时,目前的征信系统尚无法跟踪记录银行不良授信客户的还款行为,即银行不良授信客户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不受征信系统的约束。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使不良资产处置环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表现同样体现在征信系统中,增加其违约成本。
(2)创建“失信黑名单”
加强银行与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合作,创建违约企业和个人“失信黑名单”,并扩大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增强黑名单的负面效应,如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债务人上下游客户范围内做到黑名单共享,形成企业和个人履约的自律机制。
2.完善法规政策,强化司法保障
(1)制定、修订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对不符合当今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实际的法规政策予以修订,对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模式制定政策制度。完善《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加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考虑对那些在贷款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在获得贷款后,采取假破产、假倒闭等欺骗手法,逃避返还贷款,以达到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行为予以刑罚惩治,增强威慑力,加大债务人违法成本。通过对《刑法》中的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加以修订和完善,运用刑法武器抑制骗贷活动以及防范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2)强化司法执行力度,淡化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联,司法机关的执法尺度向保护银行债权倾斜,解决银行胜诉易、执行难问题。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在受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后,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企业的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运用多种执行手段,如查封处置财产、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出境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最大程度回收银行债权。
3.建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体系
(1)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同步建立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纳入统一的管理框架,定期对全行不良资产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按地域、行业、产品、额度、企业经营状况对全行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监测分析,提高全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控水平,建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防火墙。
(2)试行风险管理责任制,通过问责全面落实尽职要求,细化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按照精细化要求,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尽责审查岗、清收岗等的职责。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将风险管理纳入制度化、常规化、系统化的轨道,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
(3) 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财政金融政策、产业行业发展方向以及利率、汇率、税率、物价和股指等经济指标变动趋势的研究,增强把握市场变化与政策方向的能力和主动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前瞻性。
4.拓宽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渠道
当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在某些环节存在着潜在的操作风险,建议加大对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方式的探索、研究和运用,通过市场化处置平台实现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公开、透明,规避操作风险。
5.建立科学评估体系,提高资产处置定价精度
不良资产评估对确定不良资产处置起着关键性作用,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必经程序。不良资产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既要遵循评估行业要求,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又要考虑到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对不同类型资产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市场还不成熟,行业规范不健全,中介机构素质参差不齐,在利益目前,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益,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刻不容缓。
银行在委托资质较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外,更重要的是培养内部评估专业人员,对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资产评估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并逐步形成“市场询价+外部评估”、“市场询价+内部评估”和“市场询价”等多种定价机制,最大程度使处置最大化。
通过减少外部评估量,相应提高内部评估量,一方面节约了处置成本,提高了处置效益;另一方面,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不良资产风险进行了识别,也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了计量,为下一步采用何种方法处置不良资产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处置效益。
6.大胆运用多种创新手段,有效助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能力
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传统的处置手段已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大胆运用多种创新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在法律追索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综合运用法律救济5R法,对症下药,以维护正当权益。
相比法律救济5R法的事后救济,商业银行更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通过积极开展新资本协议下抵质押品创新管理办法的运用,建立全流程押品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贷款存续期内押品足值有效,最大程度防范信用风险。
7.提升不良资产处置人才队伍水平
(1)培养专业序列人才
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对人才的要求较高,建议加大对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序列人才的聘用,建立不良资产处置专家库,为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提供专业视角和专家意见。
(2)建立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建议对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人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形成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
8.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不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将为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提供有利的工具,建议在不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嵌入不良资产处置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缓释与控制等功能模块,提高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的质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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