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袁敏霞
一、案例基本情况
A集团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B
公司系A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
某产品市场经营服务等。B 公司根据市
场二期建设的整体规划,需对位于现
有市场中间的一块土地(上有建筑物)
进行收购,该资产所有权属于C公司,
C 公司系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最初拟定方案为收购单项资产,
资产评估值为1.37亿元(已经市国资
委批复),谈判过程中C公司提出购
买过程中涉及的交易税费由B公司承
担,但A集团和B公司均认为税费无
法入账且收购总价偏高,考虑是否采
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收购。经中介评
估,C 公司净资产为 1.26 亿元,B 公
司建议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2016年11月,A集团董事会对该股
权收购事项进行讨论。二、监管过程
(一)收集股权收购相关资料
为了本次股权收购,B公司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C 公司财务
报表和整体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评
估报告经市国资委专家评审,同时委
托律师事务所对C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并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监事会向企
业取得了如下资料:截至 9 月 30 日的
审计报告、拟收购股权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专家评议纪
要及答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收
购的尽职报告和股权转让合同初稿等,
同时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网对被收购企
业注册资料和关联方进行查询。
(二)风险评估
对收集的股权收购相关资料进行
分析整理,发现部分事项可能存在风
险:
1、应收账款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截 至 9 月 30 日 C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6510.15万元,主要为借款、往来款等,
账龄为1年内,股权转让合同中未规
定其他应收款收回期限。
2、或有负债风险:C 公司账面反
映的负债均包括在评估范围内,但或
有负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的偿
债风险。
3、可能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1)漏税风险:C 公司以前年度
如有漏税事项,股权转让后被发现,
除补交税款外还要计缴大额税务滞纳
金。
(2)账面反映的涉税事件:C 公
司于 2016 年 6 月购入原值为 296.15
万元(不包括进项增值税 45.71 万元)
的宾利汽车一辆,2016年7月以50
万元的含税价格将宾利汽车转让给C
公司股东。由于该车辆的出售价格明
显有失公允,有股东变相分红的嫌疑,
且引起企业利润减少,可能存在需补
交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红利个所税的风
险。通过查阅股权转让合同初稿,事
项 2 已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事项 1 和 3
未体现。
(三)提出监事会意见
为此,监事会在公司董事会上提
出如下意见:一是应收账款应设置一
个收回期限;二是涉税风险应在股权
转让合同中约定;三是律师尽职报告
中的风险点均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
以约定。
(四)事件跟踪,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
A 集团董事会通过 B 公司对 C 公
司股权收购的议题,B 公司在股权转让
合同中对相关风险点进行了补充,对
相关涉税风险进行约定如下:“C 公司
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的税务
事项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
失由其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C公司进
行股权和注册经营地变更,2016年底
前收回了账面的应收款项。
2017 年 1 月,监事会向管理层询
问股权转让事项最新进展,被告知:C
公司从原注册地移入B公司注册地过
程中,迁入地地税部门对C公司进行
税务核查时,认为车辆以低价转让给
原股东事项实质上属于股东分红,但
未计缴股息红利个所税,拟针对该事
项补征个所税约 50 万元。监事会提醒B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该税
金应由C公司原股东承担。最终,约
50 万元的税金按照合同约定,由 C 公
司原股东承担,完成股权收购过户和
工商税务迁入的全过程。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中涉税风险条
款的约定,B 公司避免了 50 万元国有
资产流失。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经过对本案例实施过程的监督,
可启迪如下思考:
(一)相对于单纯的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潜在风险较大。
虽然资产收购过程中涉及税费的
承担等,但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并产权
过户后无后续潜在风险。股权收购接
收的是一个法人主体,股权收购前公
司的相关经营、债务和涉税等风险均
将转移到新公司。
(二)股权收购过程中,国有企
业应对被收购公司有关债权、债务和
涉税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并进行
积极关注。
对债权的可收回性进行充分调查
询证,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债权的
收回期限进行约定;除表内债务外,
还应重点关注表外或有负债,私营企
业私人借贷风险较大,在不能充分取
得资料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股
权转让前的表外债务由原股东负责,
最好再由第三方提供债务的担保;由
于税务征收和稽查力度的差异,很多
民营企业存在漏税的现象,时间越长
滞纳金风险越大。
(三)股权收购方要充分合理利
用中介机构的咨询报告。
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
务所的尽调报告,分别从评估和法律
的角度对股权收购的风险进行披露。
评估报告中不能量化但评估师认为有
风险的事项,一般会在特别事项说明
中进行提醒,尽调报告有专门的风险
提醒事项,这些都属于收购风险的高
发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中介报告中相关风险提醒
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
中介进行的风险提醒系风险高发
点,应进行充分识别,无法识别的最
好均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合
理规避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案例至少给我们带来两点重要
启示:一是企业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
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
作,并保持必要的谨慎性以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二是监事会的工作需要专
业知识和职业敏感并存,知微见著,
善于从细微的迹象深入思考,发现和
揭示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