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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股份公司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及具体要求修订实施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督导巡视组,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股份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的技术业务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加强会计系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企业发展和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股份公司研究修订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经股份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股份公司2018年4月8日制度评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中铁
2018年4月15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的技术业务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加强会计系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企业发展和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实施办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备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资金运作等专业工作的在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期间,近五年内技术干部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技术资格考试,均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会计师,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任会计师职务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会计师职务四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任会计师职务,参加工作两年及以上。
4.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会计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会计师职务年限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会计师五年及以上。
第六条 对93年前通过评审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会计师职务年限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会计师五年及以上。
第七条 先从事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工作,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和高级会计师技术资格考试,均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其中:审计师需在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一年及以上,经济师或统计师需在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职务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职务四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职务,参加工作两年及以上。
4.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职务年限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五年及以上。
第八条 对93年前通过评审取得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为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职务年限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五年及以上。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经股份公司二级公司总经理提名,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
1.在运用管理会计和现代化会计管理方面,解决了重大实际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取得有关证明;或主持国家、省部级、股份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
2.参与制定或主笔起草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发展战略等工作不少五项,均已颁布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是前三名作者;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两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累计不少于三万字);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4.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本专业股份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5.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6.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第十条 考评高级会计师:对在企业经营、企业改制、资质认证等重要或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会计系列技术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按国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人事部人办职[1993]3号文件规定,可以考评企业内部高级会计师。考核聘任具体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股份公司总部部门正职,经股份公司总裁提名,干部人事部门考察,股份公司高评委认定,可聘任为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年龄要在50岁以上,且担任上述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高级会计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依据参评对象工作岗位特点,在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
(1)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有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本单位、本系统财会业务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管理政策、法规、程序和方法,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本单位、本业务系统财会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管理办法等起草、修改、审定全过程的经历。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会计专业报表进行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能应用计算机开展财务、会计业务工作。
(5)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推行、应用新的会计法规、管理办法的能力和经历。
(6)有指导研究生或会计师完成财会业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任现职以来,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若论文未公开发表,在具有1篇高质量的参评论文同时,还至少具有1篇论文或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统计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省部级、股份公司财会科研课题,其成果己通过省部级、股份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科研成果被列为省部级、股份公司推广项目。
(2)主持或主要参加本单位或本系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3)作为业务骨干,担负一个系统、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四年及以上,业绩突出;或任股份公司二级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不含所属科室)负责人一年及以上,或任股份公司三级公司总会计师一年以上或财会部门负责人三年及以上,成绩显著。
(4)正式出版过专业著作;或主要参加过撰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或在本单位推广、应用新会计法规并制定新管理办法等,执笔累计不少于两万字,颁布实施,成效显著。
(5)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股份公司先进会计工作者、优秀知识分子;或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科技拔尖人才、先进科技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申报人按照本单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并对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项规定时,可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材料。其中,助勤、借调、挂职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评审推荐。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应将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会计系列组建评审推荐小组,推荐小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评审推荐小组必须严格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的“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推荐工作,经评审推荐小组成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可报股份公司参加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股份公司会计系列高级评委会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17人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须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抽取。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会计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的“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职改)部门介绍情况;评委初审;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表决;公布评审结果;公示;下发专业技术资格通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表决时,经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外语考试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学历。
第二十一条 作为破格条件、必备条件、具备条件及代表作品所报送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其参评对象均应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未署名作者的,须附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均指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严肃认真。对于虚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任职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职称外语考试、评审材料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中铁股份干部〔2015〕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股份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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