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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制度初中高级迎来深刻变革

作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迎来重大变化。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健全评价体系、 完 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 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 旨在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 员队伍建设。《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 准条件》同步印发。
完善职称体系
根据该指导意见,在健全评价体系
方面,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 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 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 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同时,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 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 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 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 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突出评价职业道德
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该指导意见
提出,一是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 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会 计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 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 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 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 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二是充分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 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 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 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
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 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 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 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 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 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 主确定。 三是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 位标准相结合。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 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 得低于《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 件》中规定的评价标准。

四是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 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 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 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 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 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 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丰富评价方式
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该指导意见提 出,要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 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 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 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 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助理 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 限,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 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 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 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同时,该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同行 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
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 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审委员 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 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 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 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 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此外,该指导意见提出,要下放评审 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 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 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
促进“养用”结合
在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 用相结合方面,该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 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一是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 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 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 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注 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 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 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 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
衔接措施。 二是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 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 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 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 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 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 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 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 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 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三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 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 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 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 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 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 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 技能。 据悉,该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 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军队可结合自身实 际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办法。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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