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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范围及条件

 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黑龙江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称评审标准)执行。
 
(三)从今年开始,恢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政策规定,评审标准中有明确聘任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执行。
 
(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1号)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申报职称时的必备条件。
 
(六)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评委会。
 
(七)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任职时间从2018年9月1日算起。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特定人员的特殊政策
 
  (一)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
 
  (二)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管理制度,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下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要素的权重,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基层职称原则上限定在上述基层单位聘任。
 
  (三)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革命老区长期扎根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市(地)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服务局)逐级审查,向省社科联报送的程序进行。申报渠道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二)按照国家“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才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职称推荐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岗位空额科学规划、合理控制职称申报数量。
 
(三)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回避原则设立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
 
(四)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五公开,一展示”的要求,实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拟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五)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重点对申报材料中各种表格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错填、漏填、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人员不应推荐;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的完整性和与原件的一致性审查核对后,要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单位盖章。
 
(六)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和渠道申报晋升职称,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七)推荐单位是申报材料第一责任主体,要本着对申报人员负责的态度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纵容、包庇、参与弄虚作假的人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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