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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经济、国际商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研究。
 
(二)掌握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或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经济活动或国际国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四)了解与经济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研究能力,为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对策与建议;
 
(二)具有经济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经济或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经济、技术管理或国际商务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经济分析报告、管理规章制度等5篇(项),并被采纳;
 
2、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经济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划的制定工作;
 
3、主要参加1项市(地)级重要经济问题的调研工作;
 
4、主要参与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主要参与完成项目获得市(地)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1项。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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