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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论文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加快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定机构
  本市经济系列工商经济专业高审委、城市建设与交通专业高审委、综合经济专业高审委、商务专业高审委四个机构负责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各高审委审定专业设置情况详见附件1)
  另外,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审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经济师的审定工作(评审通知另行发布)
  二、申报范围
  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不含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其他中级职称资格的申报人,按照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二款第六条要求执行)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学历及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7年。
  5、不具备上述学历者,须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10年,且担任重要经济部门负责岗位5年以上,并由本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推荐。
  6、具有会计、统计、审计等相近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资历者,须聘任现经济岗位上工作满1年;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职务资格者,须聘任现经济岗位上工作满3年。
  对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上述1—4项学历的,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
  (三)专业能力与业绩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负责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
  3、主持重要经济部门或重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使该项经济工作连续3年上升。
  其中商务专业高级经济师的具体条件要求参见《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沪商干部〔2017〕328号)
  (四)论文及面试答辩要求
  申报者需提交任现职后、近5年内的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审定论文,其中至少1篇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书刊号)公开发表。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主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各类学位论文及在校期间撰写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资格的审定论文。
  为加强学术规范,高审委办公室将对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抽样进行重合度检测,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除独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评委会不予受理。
  所有申报者均需参加各学科组的综合面试。
  (五)考核情况
  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六)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自按规定聘任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
  注: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七)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从事国际商务、对外贸易、经济研究等工作的,应该比较熟练或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有效组织策划商务活动及处理业务文件,能够翻译一定数量的外文资料。熟练地运用计算进行经济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请申报人提供相应材料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八)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需参加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培训,五年内完成120学时(即原40学分)另外,五年内已完成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课程,可按相应学时数计入(每1学分为3学时)知识产权公需科目计6学时,创新知识公需科目基础中级班计12学时,项目管理公需科目中级班计12学时。其中,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济师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后次年起每年不少于24学时(即原8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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