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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申报及初审
(一)有主管部门的市直单位申报人员,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附《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报市财政局。
(二)无主管部门的市直单位申报人员,须向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附《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报市财政局。
(三)区市县、先导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须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并附《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报市财政局。
(四)省直驻连单位申报人员,须向所在单位申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附《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报市财政局。
(五)中直驻连单位申报人员,须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经省人社厅备案的国家评审部门的委托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只受理以单位名义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受理个人上报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