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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程序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统一报送的申报办法。
1.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按要求组织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要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于合适场所,方便查验。公示完毕无异议的,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2.审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统一呈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由各呈报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出具体要求。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呈报;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
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的,须经中央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再将材料统一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评审结束后,由我厅向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单位)反馈评审结果,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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