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评审资讯 > 高会业绩工作总结 > 山西省高会评审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山西省高会评审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一)品德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任会计师满5年,即2013年底前任现职;取得博士学位,任会计师满2年,即2016年底前任现职。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符合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2、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3、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4、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6、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效果显著。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