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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区(包括行业)或全市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单独或主持编著在全国、全区或本校使用的本专业教科书一部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订)全国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1次以上;
二、参加编写(制订)全区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2次以上;
三、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3次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开拓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得到本单位认可;
五、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得到本校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