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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运用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 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下称“39号公告”)。公告 中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 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4月30日,国 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0号)对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退税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 过去,我国对于期末留抵税额一直采 取结转以后期间抵扣的政策,不涉及留抵 退税。此次改革,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 无疑是个重大的利好。好的政策如何能 正确应用到企业当中,合理为企业减轻税 收负担? 案例解析: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纳 税信用等级为B级,近3年未发生过税收 违法行为。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 额为5万元,2019年4月—9月增值税申 报情况如下: 4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 税70万元; 5月份销项税40万元,进项税 35万元; 6月份销项税60万元,进项税50 万元; 7月份销项税60万元,进项税75万 元; 8月份销项税60万元,进项税70万元;
9月份销项税45万元,进项税70万元。 2019年4月—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明的增值税额共计333万元,同期全部 已抵扣进项税额为370万元(包括农产品 收购发票税额及国内旅客运输非专票37 万元)。 请问:分析是否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若适用,计算退税额。 ①计算各期留抵税额 3月份留抵税额: 5万元; 4月份增值税50万-70万-5万=-25万 元,留抵税额: 25万元,增量留抵: 20万元; 5月份增值税40万-35万-25万=-20万 元,留抵税额: 20万元,增量留抵: 15万元; 6月份增值税60万-50万-20万=-10万 元,留抵税额: 10万元,增量留抵: 5万元; 7月份增值税60万-75万-10万=-25万 元,留抵税额: 25万元,增量留抵: 20万元; 8月份增值税60万-70万-25万=-35万 元,留抵税额: 35万元,增量留抵: 30万元; 9月份增值税45万-70万-35万=-60 万元,留抵税额: 60万元,增量留抵: 55万元; 小结: 4-9月连续6个月各期增量留
抵金额均大于零。 第6个月(即9月份)增量留抵税额(55 万元)不低于50万元。 ②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 末留抵税额60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 抵税额5万元=55万元。 ③计算进项构成比例=(333万元/370 万元) ×100%=90% ④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 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90%× 60%=29.70万元 ⑤该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 抵税额。 ⑥会计处理: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 额时: 借:银行存款 29.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 29.70万元 ⑦纳税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将期末留抵退税额填列到《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 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 次中。 (本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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