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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下职工薪酬热点税务问题及纳税筹划

 一、对于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一)工资薪金
1.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 ( 合同 ) 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企业上年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

1 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第四条规定, 本公告适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内容。因此,公司发生的员工服饰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税前扣除。
该文件的出台,消除了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作为“劳动保护费”的争论。34 号公告对服饰费用的税前扣除,限定了四个条件 :一是“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二是“ 由企业统一制作”; 三是“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四是“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所以符合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的员工服饰费用不受扣除比例限制。
2.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税前规定在税前扣除。
3.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 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内容。因此,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4.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 号 ) 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 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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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
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 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
1.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 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0 号)。
2.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 怎么处理?
在计算当年已计提未支付的工会经费做纳税调增处理,应在实际缴纳工会经费的年度做纳税调减即可。
(四)保险费用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不在工资薪金里面


扣除,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 号文件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4.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


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于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工资与劳务报酬的转化
1.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 2018 年10 月开始实行新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点 :(1)起征点

 

 


累计预扣法就是通过用户每个月累计的收入,然后减去对应扣除的金额,最后在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来对用户的应缴纳税额进行计算,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我们本身已经缴纳的税额,最终确定用户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计算方法。
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公式如下:
本期预缴纳个税税额 =(累计预缴纳个税所得额× 个税税率 - 速算扣除)- 已预扣缴纳的个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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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公司王先生 2019 年 3 月
从单位获得工资 2600 元,同时,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 合同约定兼职工作期限为 1 年,每月收入为 2400 元。合同没有约定王先生和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王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王先生所在单位为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王先生收入低于5000 元,因此应纳税额为 0。王先生在外资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每月应纳

由 3500 元变 为 5000 元 (; 2) 调整

累计预缴纳个税所得额 = 个人累

税 为(2400-800)×20% =320 元。 修

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阶梯间距 ;(3)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从 2019 年 1 月起执行。)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增加,使得我们在缴纳个税时, 并非是只要达到了 5000 元的收入就需要缴纳个税,我们可根据规定扣除了社保公积金之后,还可进行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租房、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的扣除,按照规定扣除了相关费用后用户的综合收入超过 5000 元的, 才需要缴纳个税, 这样也给很多用户减少了不少个税缴纳费用。新个税政策调整之后,目前我国的个税税率表见表 1。

计收入- 个人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的
基本减除费用 - 累计的个人专项扣除费用 - 累计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 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
以上计算公式中,累计的个人基本减除费用是按照 5000 元 / 月的个税起征点进行扣除,累计个人基本减除费即为起征点(5000 元)×当前月份数。
2.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两者为雇
佣关系。由于王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所以需要自己进行纳税申报。现每月应纳税额 =(2400+2600- 5000)×3%=0 元。
(二)年终奖发放的筹划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对应月度税率表, 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表 3 全月应纳税额计算表


表 4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表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可以选择并入 2019 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2019 年累计收入-60000- 累计依法确定的“险金个人部分”、“个税专项附加”等扣除项目)×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可以利用上述两种规定, 结合自身情况,灵活恰当的选择奖金的发放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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