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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主持、指导一个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会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材料为准,前3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主持编写(制订)市(包括行业)以上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2.参与主持、指导一个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3.参与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4.主要参与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