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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业绩成果申报条件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设计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
3、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5、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肯定。
(二)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2、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3、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市州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市州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市州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表彰;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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