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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具备以上国民教育承认学历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大专学历1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20年以上,具备本章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执业资格条件,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
2.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3.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3年以上;
4.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