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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取得了明显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3、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4、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6、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