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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分别达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一)达到第十条规定相应评审条件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1 .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2 ·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 ·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1 .获国家级表彰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
2 ·被财政部聘为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专家委员会成员; 3 ·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