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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退税进项税额构成比例计算问题解答

本文作者:翟纯垲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目前实务中,计算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按照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分子分母,二是按照实际抵扣的专票的进项税额计算分子分母。如果按照前者可能导致不符合文件精神,如果按照后者在实务中操作繁琐甚至有可能是不可行的。此外,进项构成比例的期间是连续6个月的最后一个月,还是申请退税前的所属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问题一: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子分母如何确定
计算方式一:根据上述文件表述计算(按照申报抵扣计算)
例1:甲企业2019年9月产生增量留抵税额符合退税条件,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以下简称计算期间),一共抵扣进项税额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额600万元;共转出进项税额600万元(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试计算进项税额构成比例。
根据20公告规定,计算期间的专票等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重,从该表述来看,注明的增值税额是600万元,既分子是600万元,分母是100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60÷1000×100%=60%。
计算方式二:根据实际抵扣情况计算
例2:承例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额600万元,共转出进项税额600万元(全部是专票税额),按照计算方式一,进项税额构成比例=600÷1000=60%。
按照文件精神,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税额才能退税,但是在此计算期间,实际抵扣的专票的税额是0(600-600),一共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是400万元,全部是非专票等进项税额组成。但是却可以退税,这明显与文件精神不符。
按照实际抵扣计算: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0÷400×100%=0%。
说明: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哪些由专票的进项税额组成的,这个在实务中是有难度的或者不可行,或者有的情况下,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可能是计算期间外的进项税,这种区分可能比较繁琐甚至不可行。
个人理解
按照申报抵扣的进项税计算,简单易行,但是如果发生例一的情况,计算期间没有专票等进项税额实际抵扣的情况下,却能退税,这明显与文件精神不符。但是按照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计算,工作量大且麻烦,甚至有时是不可行的。因此,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计算方式。
问题二: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期间的界定
根据20公告规定,进项税额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例3:甲企业2019年4~9月份符合退税条件,12月申报期申请退税,此时的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期间是哪个期间?
根据文件表述,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2019年11月),但是增量留抵形成的期间是4~9月,应如何理解?
个人理解
连续六个月符合条件(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此处的连续六个月的期间,与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期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比如,纳税人2019年4~9月符合条件,已经进行过一次退税;以后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又符合条件,但是此时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期间仍然是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的,这两个期间并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个人认为,在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上述案例进项税额构成比例的期间应该是2019年4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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