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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关联方判断等问题明确

日前,财政部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涉及“关于企 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 相关的关联方判断”和“关于企业合并 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 构成业务的判断”等两方面内容。 根据该解释,除《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第4条规定外, “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 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 业或联营企业”以及“企业的合营企业 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构成关联方。 此外,该解释明确,除第36号准则 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外,两方或两方 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 联方。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 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 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根据该解释,合并方在合并中取 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下 称“组合” )构成业务,应具有“投入” “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 3个要素。 同时,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 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可以 将其作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 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 的经营历史来判断。此外,该解释明 确,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 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择采 用集中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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