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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单位如何对取得的委托加工物品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全新打造的政策资讯栏目系列专题,旨在对政府会计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版权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第24问:单位如何对取得的委托加工物品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物品的成本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支付的加工费和运输费等,一般不发生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单位在取得时通过“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核算,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单位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单位将委托加工完成的物品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

例如,某事业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物品,需加工的物品成本为6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000元、加工费200000元,物品加工完成后事业单位验收入库。

(1)事业单位发出待加工材料。
借: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600 000  
贷:库存物品 600 000(2)事业单位支付材料运费。
借: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3)事业单位向外单位支付物品加工费。
借: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4)事业单位将委托加工的物品验收入库。
借:库存物品 810 000 
贷: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8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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