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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13号解释明确 “关联方”判断标准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3号》(下称《解释》),自2020年 起施行。有关专家认为,明确会计实务 工作中“关联方”和“业务”的判断标准, 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便于国外报 表的使用者或投资者理解。
明确概念 规范操作
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副所长、总会 计师唐娅告诉记者,《解释》对《企业会计 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关联 方”进行了准确定义,强调了控制权和实 际影响,将“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 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 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 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均纳 入关联方,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更大程 度保障了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利益。 此外,《解释》也对“业务”进行了准确的 定义,对于符合“业务”定义的企业合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 并》做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对于不符合 的,则按照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收购进 行账务处理。 朝阳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宋颖霞也对此发表了看法。她认 为,《解释》不仅扩大了关联方范围,还进 一步阐述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内容,《解 释》指出,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 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为企业信息 披露指明了方向。 宋颖霞还提到,《解释》对有关“业 务”的构成要素、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和 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构成的简 易方法做了介绍、解释和说明。一是明 确业务构成是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组合,进而对构成业 务的3个要素进一步解释,让财务工作者 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有据可循;二是 阐述业务构成的判断条件。业务构成的 3个要素是判断业务的必要条件,但合并 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具有实际产 出不构成必要条件。《解释》针对组合在 合并日有无产出两种情况,分别设立了 判断构成组合的实质性条件。此外,市 场参与者对业务管理和经营的态度也是 其辅助条件;三是提供了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业务构成的简易判断方法—— 集中度测试。该条解释阐述了集中度测 试方法的适用条件,进一步介绍了通过 和不通过集中度测试的两种后续处理方
式,提供了在进行集中度测试中,计算取 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式。同时,阐 述了单独可辨认资产的定义,总结了不 能作为一组类似资产的情形。 此外,山东高速信联支付公司总会 计师石永领还提到,《解释》是为及时解 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而发布的,它完善和解决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关于大宗商 品计量的问题。
统一标准 规范操作
宋颖霞认为,《解释》的印发对会计 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一是明确了相 关概念的具体内容、内涵和外延,帮助企 业理解准则中的词语和概念,同时划清 其边界,理清模糊地带;二是提供了判断 标准,帮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 有据可循,明确了业务构成要素和判断 条件,也为企业指明了工作方向;三是提 供了总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和集中 度测试方法,有助于降低企业合并中核 算的复杂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石永领同样提出,企业有着多种多 样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 各自的特殊性,《解释》的印发让各行各 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了一 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具有规范性、权威 性、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作用。他以“集 中度测试”为例,提出这一概念的引入能 够帮助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统一业务的 判断标准,简化企业合并的过程。
加强学习 积极实践
《解释》印发后,企业的会计工作需 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唐娅认为,针对“关联方”的相关内 容,企业会计人员应当获取所属企业集
团的全级次单位,包括合营企业和联营 企业,确保报表披露的范围符合《解释》 的要求,避免漏项。针对“业务”的相关 内容,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业务” 判断中涉及到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 和“产出”的概念学习,真正了解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简化判断方式——集 中度测试。 对此,宋颖霞提出了会计人员加强 学习的具体措施,一要进行培训学习,让 会计人员能融会贯通《解释》中的各项条 款,便于实际操作;二要梳理企业各项业 务流程所涉及的关联方,进一步明晰关 联方的内涵和外延,细化工作内容,对关 联方信息积极予以披露;三要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创新意识。 “《解释》 提供了各项判断依据和标准,会计人员 要努力学习、深入掌握,根据准则的要求 调整核算方向,并积极实践。要根据企 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为企业提供适 合的、更好的会计核算方法。”宋颖霞告 诉记者。 关于《解释》中详细阐述的企业合并 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组合是否构成业 务的判断标准,石永领提出了以下几条 注意事项。 一是关于“构成业务的要素”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于 合并是否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投 入、加工处理过程、产出三要素。其中, 产出要素要求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 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为投 资者提供“更低的成本”的回报。而《解 释》强调了加工处理过程是“系统、标准、 协议、惯例或规则”,不再提及产出降低 成本的功能。企业不再需要评估市场参 与者对能否替换缺少的投入或过程并继 续生产产出进行评估。 二是关于“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的 判断,对于有产出的一组活动和资产,持 续产生收入本身并不能表明其已经获得 了投入和实质性过程,而需要强调“该加 工处理过程对生产能力有显著贡献,且 该过程是独有、稀缺或难以取代的”。如 果加工处理过程对于所有取得的创造产 出的过程都是辅助或次要的,则不符合 “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中关于实质性的 要求。 三是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 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而不 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 经营历史来判断。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 虑,意味着出售方是否将该活动或资产 作为业务经营、购买方是否意图将该活 动或资产作为业务经营并不影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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