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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高级会计师职称条件申报人员范围对象

 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202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的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会计人员: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闽财会〔2004〕30号文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者。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事业单位受聘证明,且满足不同学历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年限要求。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信息采集。因此,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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