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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会计师最新评审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和论文要求条件

 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满10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9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
第七条 转评条件。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会计师资格并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能力。
1.单位会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会计实务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拟定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建设等方案,并得到有效实施;
(2)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制单位预决算报表等,并撰写完成高质量的预决算分析报告2个年度以上;
(3)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企业技改、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2.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外勤主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承办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购并(或并购)等专项财务审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5个以上;
(2)作为专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或风险控制等部门人员,参与前款列示业务的专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或风险控制等项目5个以上。
第九条 分析研究水平和能力。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一定的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财务、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例被收录进入省级以上案例库,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在期刊发表的1篇论文。
2.申报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专著、编著、教材、译著,或参与并撰写5万字以上,视同具备上述分析研究水平和能力。
3.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资历但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含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
2.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被省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审计工作和会计中介服务工作(经济鉴证和咨询)。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学、实习、见习、兼职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会计相关专业,是指与会计或财务专业直接相关的统计、经济和管理等专业,包括统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资产评估等。
大中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划分。
以上或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单位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获得的奖项、资格、工作业绩、论文、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学术成果等应为取得现有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公开发表论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为准(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获奖以正式颁发的证书为准,用稿通知、获奖通知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存在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当年和以后2年不得申报;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撤销资格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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