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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0年高级会计师报考具体条件确定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髙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 36号)有关条件。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 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 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 报人员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 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 担任会计师职务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 担任会计师职务 10 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 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 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 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直接 申报: 1.在全国 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 人才培养证书。
4.获得省部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 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5.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 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以上人才。 (五)不具备本条前述规定,但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 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分达到规定 分值。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 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 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 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在近 3 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等次。 (二)按规定完成近 3 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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