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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如何针对捐赠业务进行管控与会计核算

 作者:刘洪学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引起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国务院不仅集中全国著名传染病专家赶赴定点医院对患者进行全力救治,而且还动用巨额预算预备费进行专项补助。爱心企业和广大爱心人士也纷纷捐款捐物。这无疑都是对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最大的支持。那么,定点医院如何针对捐赠业务进行管控与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显而易见地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定点医院对于实物捐赠业务应做到捐赠手续规范、管控与核算准确。
接受医用物资捐赠业务
对于接受医用物资捐赠业务,各定点医院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规范受赠医用物资的相关手续。
接受捐赠物资手续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捐赠证明,更是接收捐赠物资入账的原始依据,因此应规范受赠业务的相关手续。
1.成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分发各类捐赠物资。
对于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用物资,各定点医院应成立专门的受赠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各类捐赠物资的接收、保管和分发工作,当然也可委托当地红十字会代理受赠业务;设立专门的台账,随时登记各类捐赠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在接受捐赠的过程中,经办人应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在接受捐赠的专账上详细登记捐赠者名称,物资的品种、数量、价值及用途、是否为定项捐赠等信息。同时,对于呼吸机等医疗器械、防护服、医用口罩以及消毒液等医用物品,应注意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具备合格证书等;特别是药品、食品以及生物化学制品,还要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保质期和合格证,从而确保各类物品在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根据实际收到的受赠物资,一方面填制受赠物资验收单或入库单,交由保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另一方面对于受赠物资经由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为捐赠者开具合法而有效的收据和荣誉证书。
最后,要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保管人员应对各种受赠物资进行妥善保管,设置专门的库存物资明细账,随时登记受赠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中,对于受赠物资的发放应严格执行相关手续,即根据授权人签批的物资申领单列明的品种与数量,填制一式三联的“库存物资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对发放的物资进行账实核对,并填写“库存物资发放汇总表”一式二份(保管员留存、财务部门做账)。
另外,保管人员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保管的受赠物资应做到日清月结,至少每月盘点一次;对盘亏物品要填写“盈亏单”,注明盘亏原因,经授权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调整账目;二是对于有效期届满的药品应及时申请清理;三是对多余或剩余的物资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等。
2.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对于受赠的物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受赠物资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其中,对于定向捐赠的钱物,应按照捐赠者的意向在捐赠手续办理完毕后直接交付给受赠者;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应主要用于患者的救助、诊断、医治,治疗和防护设备的购置,医务工作者的补助、患者困难家庭的救助以及在抗病毒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医护人员的抚恤慰问,调查病原和传染源、研制防治药物和疫苗的科研攻关项目等;对于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应全部用于新型冠状肺炎的防治等。
(二)准确核算受赠医用物资的相关业务。
为了准确地反映各类捐赠物资的接收、分发和结存情况,各医院应设置专门的账户,及时而准确地进行核算。
1.收到捐赠的医疗设备。
对于收到的医疗设备,应确定设备的成本: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接受捐赠的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该类设备是因接受捐赠而获取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只需财务会计记账,不需进行预算会计处理,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用设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在接受设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是动用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捐赠资金支付,只需财务会计记账,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是动用正常经费支付的,则同时需要预算会计记账:借记“其他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另外,对于收到的医疗设备,除交付使用外,应当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同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月末应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当月起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2.收到捐赠的医用物品。
对于收到捐赠的医用物品,应确定物品的成本,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规定,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
相应进行账务处理。根据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药品∕卫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捐赠收入”科目;对于接受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动用的是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捐赠资金,应计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如果动用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则需要预算会计同时记账,借记“其他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对外捐赠业务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既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也是单位、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类医院也不例外。因此,医院应积极筹措资金与物资,认真履行捐赠的义务。
(一)规范对外捐赠物资业务手续。
各级各类医院在对外捐赠时,不论是动用的受赠物资,还是采购受赠者指定的物品,均应履行规范的捐赠手续。即根据对外捐赠决定,保管人员应填制“库存物品出库单”,根据领用人签字的出库单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财务部门根据库存物品出库单和受赠方开具的合法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二)准确核算对外捐赠物资的相关业务。
各级各类医院对外捐赠业务,大体可分为3种情况:
1.动用受赠未用医疗设备、医用物品对外捐赠业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对于支付的相关费用,在核算时应注意:如果动用正常的经费支付则要预算会计同时记账,借记“其他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对外捐赠医用物品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及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如果动用正常经费支付捐赠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要记预算会计账,借记“其他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动用现有医疗设备、物品对外捐赠业务。
在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为,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同时,如果动用正常经费支付捐赠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要记预算会计账,借记“其他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在对外捐赠医用物品时,应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同时注意,如果动用正常的经费支付捐赠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则要记预算会计账,借记“其他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采购医疗设备、物品对外捐赠业务。
应对购入的设备与物资进行平行记账。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预算会计借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其他专科医院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费”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时只需财务会计记账,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科目。其中,对于购置医用物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是否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成本,分别计入“业务管理费用∕单位管理费用”账户。根据受赠单位开具的捐赠证明,按照“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科目;对于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赠方的相关费用,需要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记账,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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