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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疫情防控期采用远程审计方式注意事项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 利影响、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克服 部分现场审计程序无法按准则规定和预 定审计计划实施等困难,部分会计师事务 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 又积极满足客户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紧急制定了远程 审计工作相关措施。鉴于目前在审计准 则及指南中均没有就远程审计工作方式 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远程 审计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远程审计 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 而导致审计风险提升的情形。 为积极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防范远程审计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协财 务报表审计和非鉴证业务服务专业技术 委员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远程审计工作 提出如下执业建议。
理解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 定义和条件
远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特殊情 况和不可抗力(例如突发公共卫生等全国 性或区域性重大公共事件)影响,无法按 照既定审计计划赴被审计单位主要办公 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 情况下,在办公室或审计人员居住场所中 采用通过网络通信渠道和信息化工具, 包 括电话、电子邮件、数据交换平台、语音和 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具 有同步和远程审核功能的审计软件等, 获 取被审计单位电子化财务资料和其他与 审计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计单 位、涉及审计取证的单位(例如交易对手 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监管部门等相关 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实施部分审计 工作并形成相关工作底稿,并于后期追加 现场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具备 以下5个条件。 一是被审计单位已完成报表截止日 结账工作,可提供未审财务报表、科目余 额表、序时账、记账凭证库、财务软件备份 数据库等财务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二是互联网相关行业、金融行业以及 餐饮、零售、酒店等存在海量交易数据的 被审计单位,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业务系 统数据。 三是被审计单位能够提供审计工作 需要的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书面文件资料 的电子扫描件,并同意注册会计师在后期 现场审计工作中核对原件。 四是被审计单位具备相应的通讯条 件,可满足保密和实时通讯的要求,同意 配合注册会计师的远程审计要求,并承诺 对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件扫描件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远程审计工作 方式所必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远程审计 工作操作指引文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中应遵循的 基本原则
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是基于目前疫情 防控的特定需求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是与 现场审计相对应的非现场审计工作方式, 应在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 的前提下开展。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 应遵循以下3项基本原则。 一是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不应影响审 计质量。在当前环境下,远程审计工作方 式只能作为现场审计工作的补充,不能完 全替代现场审计工作。在任何情况下, 均 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 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实施远
程审计工作必须以不降低审计质量为前 提。出具审计报告前,如果无法实施全部 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考虑 该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对审计报告意见类 型的影响。 二是应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 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远程 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认识到并非所有 审计程序均可适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电子资 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以及通讯的即时 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采用远程审计工 作方式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 和时间,并及时更新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 审计计划。如果无法通过远程审计工作 方式确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是 否真实、完整、准确,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后 期追加的现场审计工作中对远程审计获 取的相关资料予以验证。 三是需要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的 风险防范。鉴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对电 子数据、网络通信、信息化工具软件存在 较大程度的依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 远程审计工作时应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 作方式的固有风险。此类风险包括数据 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数据自身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信息化工具软件的可靠性、审 计程序和审计证据获取的合规性和有效 性,以及履行保密义务等职业道德要求。
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注意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情况下, 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计单 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 获取其远程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 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 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 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敦促被审计单 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审计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 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其次,应注意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 项目管理。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 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计工作现场,导致其 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 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 负责人应特别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 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 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 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 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 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 当时间追加现场审计工作。 再其次,注意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 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在远程审 计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计程序, 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 规定,对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 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集团审计项目,集团项目组应 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组成部分注 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受到疫 情影响的程度,并评估可能对集团审计 工作形成的影响,进而考虑调整既定的 审计策略,在此基础上执行《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 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应用指南的 相关要求。 远程审计方式不能适用于审计工作 全过程,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 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在具备 实施现场审计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 计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 场审计工作(如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场 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 等)。注册会计师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 管理层,未能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实施追加 现场审计工作将导致审计范围受限,进而 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注意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 关审计证据的获取。 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在远程审 计工作方式下获取审计证据的局限性,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 定,对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 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获取被审计 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注册会计师 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计单 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 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 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 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 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 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传 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 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 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 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采取适当措 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注册会计师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 箱)接收审计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 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 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 审计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将通过远程审计方式 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 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 审计工作底稿。对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 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 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 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 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计工作底稿 之中。 在追加现场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 应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执行 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 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 对时间和结果。 【注】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 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 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 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 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 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 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 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北京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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